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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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设计标高的确定

7.2.1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防洪水、防潮水和排除内涝水的要求。

    2  应与所在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3  应方便生产联系、运输及满足排水要求。

    4  在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的前提下,应使土(石)方工程量小,填方、挖方量应接近平衡,运输距离应短。

7.2.2  布置在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工业企业的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业企业的等级和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场地设计标高应按防洪标准确定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加不小于0.50m安全超高值。

    3  当按第2款确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设防洪(潮)堤、坝的方案。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厂区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当采用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消除内涝水威胁后,对场地设计标高不作规定。

7.2.3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7.2.4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不应小于0.15m。建筑物位于排水条件不良地段和有特殊防潮要求、有贵重设备或受淹后损失大的车间和仓库,高填方或软土地基的地段应根据需要加大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有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与运输线路标高相协调。在满足生产和运输条件下,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可做成台阶。

7.2.5  厂内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统筹兼顾运输线路平面、纵断面的合理性。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
 

条文说明

 

7.2.1  本条为原规范第6.2.1条的修订条文。说明如下:

    1  场地的设计标高应保证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不遭受经济损失。

    2  场地设计标高与所在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是从两个含义上讲,一是位于某一城镇的工业企业,如果城市的防洪(潮)标准为50年一遇的水位,则该工业企业场地标高的设防标准也应至少是50年一遇或再高一些;二是从道路和排水管道等的连接方面考虑,要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3  铁路和道路的最大纵坡、排水管道的最小纵坡及埋深等技术条件往往会影响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如某大理石厂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由于城市下水道埋深浅,其场地设计标高只能按城市下水道标高采用最小纵坡和起点最小埋深反推确定。

    4  场地标高直接影响土(石)方工程量的大小,填挖是否平衡,土方运距的远近,这些对工期及投资的影响很大,因此确定场地标高必须考虑上述因素。本条第1款~第3款是必须满足的,本款是应该考虑而力求达到的。

7.2.2  本条为原规范第6.2.2条的修订条文。由于工业企业的地理位置、地形条件、生产性质、企业规模和重要性的不同,场地的设计标高要采用同一设防标准是不可能的。本条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应采取的不同措施和场地设计标高的不同设防标准,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分行业对工业企业分为4个等级:特大、大型、中型、小型。按工业企业等级制定了相应的防洪标准。

    2  根据本条第2款确定的设计标高,地面雨水可自流排出,不应设置排水泵站。对不需用土填方或适当运土填方就可以高于设计水位的场地,均应根据本款确定场地设计标高。

    3  对填方工程量太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设防洪(潮)堤的方案。一般当堤外水体(江、河、湖、海)为高水位时,堤内水(即内涝水)要靠机泵强排,设堤方案要设机泵排水是必然的,但场地设计标高的高低决定开泵时间多少,也即决定运营费用的大小;内涝水的多少决定设泵大小,也决定运营费用及建设投资的大小。因此,设堤的方案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方可采用。

    经对各江、湖、河、海工业企业的调查,设堤时,内涝水有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除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外,只有建设场地本身的雨水或其周围汇集的少量的、有限的雨水。由于水量有限,设泵排水是可靠的,故场地设计标高可不受内涝水位的限制,场地可就地平整而不需填土。如上海某石化总厂,建设场地北面为沪杭公路路基(原为老的海堤),北部上游的水被老海堤截住,建设场地只有东西长8km、南北宽0.5km~1. 6km范围内的雨水,其排水设施只考虑了本建设场地的雨水,第一、二期工程建设场地自然标高3.5m~5m,场地设计标高为4.75m,第三、四、五、六期工程建设场地自然标高2.5m~4m,场地设计标高为3.5m,基本是就地平整场地。其第一、二期工程的场地设计标高低于其最高潮位(5.93m),高于其平均高潮位(3.85m),第三、四、五、六期工程的场地设计标高低于其平均高潮位。这就是本款所提的排内涝水措施。

    第二种情况,除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场地本身的雨水外,还有建设场地周围汇水区域的雨水,水量大,不可能靠泵全部排出。目前首先考虑的方案是将场地设计标高填至高于内涝水位0.5m以上,这样可免除内涝水的危害。

    第三种情况,某些地区的内涝水位较高,场地自然标高很低,又缺土源,场地设计标高做不到高于内涝水位0.5m时,有的企业除沿江(湖、河、海)设堤外,还设防内涝水的堤,这样场地设计标高就不受内涝水位的限制,但内涝水位的堤顶标高应高于内涝水位0.5m,这就是本款所提的防内涝水措施。

7.2.3  本条为原规范第6.2.3条。本条未提场地平整的最小坡度,因在平原地区,特别是南方沿海和沿江企业,场地平坦,排水出口标高高,又缺少土源,场地平整做成纵坡很困难。如宝钢、上海石化总厂等,其厂内道路纵坡是零,场地基本上也是一个标高,雨水井间距较密(井间距离约30m)。据调查,几十年来,雨季无积水现象。但有条件的地区,场地坡度以5‰~20‰为宜。

    本条也未提场地平整的最大坡度,因为场地的土质、植被、铺砌条件不同,其不冲刷坡度相差很远,应按具体条件确定。

7.2.4  本条为原规范第6.2.4条。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根据实践经验一般设计采用0.15m,故取0.15m。

    排水条件不良地段加大室内、外高差,便于利用室外场地作为蓄水调节缓冲地,从而避免水害。如宝钢为防止水害,建筑物室内、外标高差采取0.5m,经过几十年使用,能满足运输要求。

    有特殊防潮要求的,如电石库等就应根据需要,加大室内、外高差,避免电石受潮引起事故。

    进铁路的建筑物一般室内地坪与铁路轨顶平,也有与轨枕顶面平的。有装卸站台的建筑物室内地坪,一般较铁路轨顶高0.9m~1. 1m;与汽车装卸站台标高差应根据所用汽车类型不同,有0.6m、0.9m、1. 1m。因此,本条只提了要求建筑物标高与运输线路相协调,而未提具体数值。

    建筑物室内地坪做成台阶,一般说会对生产流程和运输带来不便,故不宜提倡。但在某些工业企业,由于工艺流程的需要,要求建筑物做成台阶,或因地形条件所限需做成台阶,经采取措施也能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且可节省土(石)方及其他工程量,故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内地坪做成台阶的先决条件。

    高填方或软土地基的地段应根据需要加大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是由于高填方及软土地基地段,地基易产生沉降,故使建筑物与室外地坪标高的高差变小。

7.2.5  本条为原规范第6.2.5条。厂内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是竖向设计的关键工作之一。过分强调厂内线路标高的合理性,可能会造成厂外线路标高的不合理;反之,亦会造成厂内线路的不合理。特别是一个项目的厂外和厂内线路往往由两个人,甚至两个单位设计或管理,如没有整体观念,不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条件,往往会给建设带来损失。如某机械厂总仓库区位于土丘上,为引入铁路专用线,原设计基本为挖方,由于铁路部门过分强调铁路专用线纵坡的合理性,又在原设计基础上降低了2m,大大增加了总仓库区的土(石)方工程量。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是为了防止厂外雨水灌入厂区。但在某些工程中,厂外较厂内标高高出很多,做不到上述要求,则在出入口处做横跨道路的条状雨水口,解决了上述矛盾,因此本条只提“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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