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场地排水
7.4.1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雨水排水管、沟应与厂外排雨水系统相衔接,场地雨水不得任意排至厂外。
2 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应对收集的雨水充分利用。
3 厂区雨水宜采用暗管排水。
7.4.2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7.4.3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并宜避免与其交叉。排出厂外的雨水不得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7.4.4 排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明沟宜加铺砌。
2 对厂容、卫生和安全要求较高的地段,尚应铺设盖板。
3 矿山及厂区的边缘地段可采用土明沟。
7.4.5 场地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4m,梯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
2 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不宜小于2‰。
3 按流量计算的明沟,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以上。
7.4.6 当采用暗管排水时,雨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
2 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
3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汇水面积计算确定。当道路的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4 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合理布置和增设雨水口。
7.4.7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山坡截水沟,并应在坡脚设置排水沟,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
2 当挖方边坡不高或截水沟铺砌加固时,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 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的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7.4.1 本条为原规范第6.4.1条的补充修订条文。“完整排水系统”是指不论采用何种排水方式(包括两种以上排水方式的组合),场地所有部位的雨水均有去向;“有效排水系统”是指排水管、沟、渗孔的断面及排水泵的能力等应能与场地所接受雨水量匹配,且能处于随时工作状态。
决定场地雨水排除方式的因素很多,很难制订具体规定,故本条只规定了决定雨水排除方式应考虑的因素。其中所在地区的排水方式是决定工厂排水方式的重要因素,如所在地区有雨水下水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暗管,如所在地区无下水道的,则企业也很难采用暗管。根据各设计单位的经验,场地排水方式可参考下列条件选择:
1 当降雨量小,土壤渗透性强,不产生径流,或虽有少量径流,但场地人员稀少,允许少量短时积水地段,可采用自然渗透方式。
厂区的边缘地带或厂区面积极小的企业,设置排水沟和管有困难,厂外有接受本场地雨水条件,且易于地面排水的地段,可采用自然排水。
2 场地平坦,建筑和管线密集地区,埋管施工及排水出口无困难者,应采用暗管。
3 建筑和管线密度小,采用重点式平土的场地、厂区边缘地带、设置暗管排雨水有困难的地段,如多泥砂而管道易堵的场地,基底为不易开挖的岩石场地,排水出口处水体标高太高,雨水管内水无法排入的场地,应采用明沟排水。
4 采用明沟排水,对清洁美化要求较高,铁路调车繁忙区,装卸作业区,人或车需在沟上停留或行驶车辆地带,应采用盖板矩形明沟。
根据我国现在的经济条件及60年的建设经验,某些采用明沟排水的工业企业和城镇,由于明沟在使用、卫生、美观等方面均存在不少缺点,因此逐年加了铺砌,加了盖板,其改造费用远远高于一次暗管排水的投资。目前各行业在各类工厂的建设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提倡采用暗管排水。矿山地广建筑物少,除少数办公区等建筑密集区采用暗管排水外,采用明沟排水是合理的。
从考虑节约淡水资源出发,本次提出了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对收集的雨水经沉淀后予以充分利用。如国外某钢铁厂为节约淡水资源建立了雨水收集系统。在我国有的企业已建立了雨水收集系统或正在制订建立雨水收集系统的计划,收集的雨水主要用于道路、绿化洒水和工厂原料场的洒水,以降低粉尘污染。
7.4.2 本条为原规范第6.4.2条。
7.4.3 本条为原规范第6.4.3条。明沟沿铁路和道路布置,一是有利于铁路和道路的路基排水;二是使场地不被明沟分割开,以保证场地的完整。
某机械厂Ⅱ区一明沟出口直接排入附近农田,暴雨时冲毁了农田,造成纠纷,不得不赔款,又购地筑沟,引入原有天然沟。类似事件,不少企业时有发生。本条规定“排出厂外的雨水,不得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即总结上述教训而得。
7.4.4 本条为原规范第6.4.4条的修订条文。明沟是否铺砌从两个方面来决定:
1 从技术条件考虑,根据明沟的材质和纵坡决定,以不产生冲刷为限,由于决定不冲刷的因素很多,故本条只原则地提出铺砌要考虑的因素。
2 从设计标准方面考虑,根据我国国情,并总结我国60年的建设经验,对厂区及其边缘地带,对矿山应分别采用不同的设计标准,见本规范第7.4.1条的条文说明。
7.4.5 本条为原规范第6.4.5条的修订条文。矩形明沟占地小,也便于加盖板,因此厂区内宜采用;在建筑密度小、采用重点式竖向设计地段及厂区边缘地带,采用梯形明沟为宜;三角形明沟断面小、流量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岩石地段和流量较小地段才采用。
本条规定的排水沟宽度的最小值,是考虑清理沟底污物的最小宽度。
明沟的纵坡最小值是保证水向低处流的最小坡度值,故有条件时,宜大于此值。
沟顶高出计算水位0.2m是安全超高。
7.4.6 本条为原规范第6.4.6条的修订条文。雨水口的间距与降雨量、汇水面积、场地坡度、土质情况等因素有关,也难确定一个数值。本条规定的距离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编写的。
据调查,宝钢、上海石化总厂道路纵坡为零,路谷纵坡为0.5%,雨水口间距18m~45m,平均30m,未发现道路积水现象,从而说明本条间距对小坡度地段是合适的。
当道路的纵坡较大时,宜选择平式雨水口,道路的纵坡较缓,既可选择平式,也可选择侧向进水的雨水口。
7.4.7 本条为原规范第6.4.7条的修订条文。厂区上方设置山坡截水沟,一是防止上游水直接危害厂区,二是防止上游侵蚀和冲刷边坡,影响边坡稳定,造成次生灾害。
截水沟离厂区挖方坡顶距离是参考公路及铁路路基横断面的做法确定的。此距离不宜太近,否则截水沟内水渗入边坡,影响边坡稳定,但也不宜太远,否则中间面积加大,其积水量也就增加,会危害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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