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结构计算
10.2.1 煤泥水系统贮水构筑物及地下、半地下泵房结构应按下列三种荷载工况计算:
1 结构自重,活荷载,池内满水压力及温度作用;
2 结构自重,活荷载,池内无水池外填土压力,地下水压力及地面堆载附加压力;
3 抗浮验算时,结构自重,池内无水池外填土压力,地下水压力。
10.2.2 煤泥水系统构筑物结构内力分析,应按弹性分析方法计算。
10.2.3 各种煤泥水水池及泵房均应按荷载基本组合进行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并应按荷载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验算结构的裂缝宽度及变形。
10.2.4 结构的抗滑移、抗倾覆、抗浮验算除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式浓缩池、沉淀池或水池当采用分离式底板时,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验算整体结构的抗滑移、抗倾覆;分离式底板受地下水影响时,尚应验算池底板的抗浮稳定性;
2 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水池及泵房尚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进行结构的抗浮验算。
10.2.5 按荷载标准组合并考虑准永久组合的贮水构筑物的各类构件,裂缝控制等级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荷载效应为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其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二级,在荷载标准组合下混凝土构件受拉边缘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荷载效应为受弯、大偏心受压或大偏心受拉状态时,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其最大裂缝宽度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10.2.6 组合壳体的贮水结构,在内力计算时应根据侧壁与顶板、底板的连接情况及构造做法采取与实际较为接近的边界约束条件,并应使约束构件的刚度满足内力分析时的边界约束条件。
10.2.7 浓缩池或其他圆柱壳池壁在侧向荷载作用下的受力条件应按表10.2.7确定。
10.2.8 露天吊车栈桥柱应分别按横向排架、纵向框架或排架计算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吊车荷载的取值及荷载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相关规定。作用于吊车栈桥梁柱上的风荷载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作用于吊车桥架端面上的受风面积按下式计算:
式中:A——吊车栈桥端面的受风面积(m²);
Bk——吊车大车桥架宽度(m);
Hk——吊车轨道面至起重机顶端距离(m);
C——司机操纵室的受风面积,一般取3m²。
2 作用于吊车梁及柱上的风荷载,其风荷载体型系数应取1.3,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宜取1.0。
10.2.9 煤泥水管道支架的计算单元和计算模型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独立式支架的纵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主要管道补偿器中至中的距离;横向计算单元宽度可采用相邻两跨中至中的距离。支架纵向可按排架结构计算,横向可按悬臂柱计算或框架结构、格构柱计算;
2 管廊式支架的纵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结构变形缝之间的距离;横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相邻两跨中至中的距离。支架纵向可按排架结构计算,横向可按框架结构或格构柱计算。
10.2.1 本条温度作用包括壁面温差和湿差当量温差,两项不需同时考虑,应取较大值计算。湿差当量温差可按10℃考虑。对于有围护结构或其他保温措施的地面煤泥水储水池可不考虑温度作用的影响。本条中“活荷载”主要指工作平台活荷载及贮水构筑物顶层均布面荷载(均布活荷载和雪荷载不同时考虑);工况3结构的抗漂浮验算中之所以不把工作平台活荷载及贮水构筑物顶层均布面荷载和侧壁上的摩擦力计入,是因为在使用过程中这些荷载可能被移走,而侧壁上的摩擦力有可能随土体情况的变化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能对结构抗漂浮产生不利影响。地面式贮水构筑物可仅按工况1计算,地下式、半地下式及有覆土的地面式贮水构筑物应按三种工况计算;工况3中的活荷载为实际分布且不利时也应计算。
10.2.2、10.2.3 煤泥水系统构筑物一般对裂缝宽度有限值,不能采用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或塑性铰线法、条带法等塑性极限分析方法。
10.2.4 在雨水较多、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当贮水构筑物采用分离式底板时,作为整体结构一部分的底板也存在抗漂浮问题。为引起重视单独提出本条要求。
10.2.5 选煤厂中贮水构筑物构件一般与水接触或与潮湿的土壤接触,故其环境类别为二a类或二b类,考虑使用后工作环境及钢筋混凝土的耐久性并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衔接,除浓缩车间泵房地面以下部分及取清水构筑物常水位以下部分为0.25mm外,统一调整为0.2mm。
10.2.6 浓缩池等组合壳体侧壁与顶底板的边界约束较为复杂,根据不同的结构连接情况及构造做法可分别为:自由端(如无顶、底板情况,或顶板与侧壁端设有沥青滑动层)、铰接、弹性固定端、固定端等。不同的边界约束假定会使构件的内力分析和实际内力状况产生较大误差,不能真实地反映结构的受力状态。
10.2.7 圆柱壳的弹性特征系数是由H²/2rt=65时的状态推导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