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核电厂
7.2.1 核电厂与核安全相关物项的防洪标准应为设计基准洪水,设计基准洪水应根据可能影响厂址安全的各种严重洪水事件及其可能的不利组合,并结合厂址特征综合分析确定。
7.2.2 可能影响核电厂厂址安全的严重洪水事件,应包括天文潮高潮位、海平面异常、风暴潮增水、假潮增水、海啸或湖涌增水、径流洪水、溃坝洪水、波浪,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洪水等。
7.2.3 对于滨海、滨河和河口核电厂,应根据厂址的自然条件,分别确定可能影响厂址安全的严重洪水事件,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组合,应选择最大值作为设计基准洪水位。
7.2.4 最终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不应低于有水文记录或历史上的最高洪水位。
7.2.1~7.2.4 核电厂按厂址的位置分为滨海核电厂、河口核电厂和滨河核电厂。本次修订引用核电厂设计中的设计基准洪水的表述方法。
本节是根据国家核安全局1989年7月发布的《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 101/08、《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 101/09和2011年2月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工程水文技术规范》GB/T 50663-2011第4章的规定制订的。滨海核电厂、河口核电厂和滨河核电厂由于厂址的自然和边界条件不同,确定设计基准洪水位时所考虑的独立事件及可能的组合事件也有所不同,具体使用时应按照上述有关规范确定。
第7.2.4条为强制性条文。核电厂不同于一般的防护对象,出现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往往非常严重,与其他防护对象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厂址有水文记录或历史上的最高洪水位,是实际曾经达到的洪水位,考虑核电厂的防洪安全问题事关重大,其设计基准洪水不应低于该值。
与核安全无关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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