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7.3.1 35kV及以上的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基础,应根据电压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3.1确定。大跨越架空输电线路的防洪标准可经分析论证提高。
表7.3.1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7.3.2 35kV及以上的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变电设施,应根据电压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3.2确定。
表7.3.2 高压和超高压变电设施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7.3.3 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变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3.1 本标准中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防洪标准是对架空输电线路的基础防护要求。现行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第12.0.8条的条文说明规定:洪水冲刷、流水动压力等计算时洪水频率:500kV大跨越杆塔基础可采用50年一遇;500kV输电线路和110kV~330kV大跨越杆塔基础可采用30年一遇;其他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和无冲刷、无漂浮物的内涝积水地区的杆塔基础可采用5年一遇;当有特殊要求时,应遵循相关标准确定。对750kV未作规定。本次修订主要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电力部门意见制订本条,其中将35kV~220kV等级的防洪标准由5年一遇提高到10年一遇~20年一遇;同时考虑到我国西北地区尚没有500kV电压等级,其电网的主网就是330kV,因此其防护等级与500kV电压等级一致,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导线部分的防洪要求可按相关行业的标准确定。
7.3.2 行业标准《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2005第5.0.7条规定:所址设计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现行行业标准《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6-2007第6.1.1条规定:220kV枢纽变电站及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其他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根据以上规定并参照原标准第7.0.5条制订本条。
7.3.3 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变电设施是为该工矿企业服务的。本条规定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执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