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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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拦河水闸工程

11.5.1  拦河水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并结合所在流域防洪规划规定的任务,按表11.5.1确定。

表11.5.1  拦河水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11.5.2  挡潮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潮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11.5.2确定。

 

 表11.5.2  挡潮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潮标准

 

 

11.5.3  对于挡潮闸1级~2级建筑物,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进行校核。

11.5.4  位于防洪(潮)堤上的水闸,其防洪(潮)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堤防的防洪(潮)标准。

条文说明

11.5.1  拦河水闸具有调节水位、控制流量和宣泄洪水等功能,水闸工程可分为平原区拦河水闸枢纽工程、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枢纽中的水闸、灌排渠系上的水闸、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水闸和位于潮汐河口上的挡潮闸等五种类型。本章拦河水闸工程主要指平原区拦河水闸和潮汐河口挡潮闸。

    平原区拦河水闸的防洪标准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第3.3.1条制订的。

    对于有泄洪任务的拦河水闸工程,由过闸流量确定工程等级,进而确定的水闸防洪标准与该流量相应的河流洪水标准可能不一致。鉴于该问题比较复杂,本标准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11.5.2  潮汐河口段的水闸要考虑外海和内河双向挡水及宣泄内河洪水的要求,其水位、流量受海洋潮汐和河流洪水的双重影响。挡潮闸的内河防洪标准可按表11.5.1确定。本条中的防潮标准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第2.2.2条制订的,将原标准第6.4.3条规定的4、5级建筑物防潮标准20年~10年,调整为4级20年~10年,5级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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