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11.4 水电站工程
11.4.1 水电站工程挡水、泄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本标准表11.3.1确定。
11.4.2 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11.4.2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时,其防洪标准应与主要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水电站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和进厂交通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按表11.4.2确定。
表11.4.2 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
11.4.3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水库水工建筑物防洪标准,可按本标准表11.3.1确定。库容较小,失事后对下游危害不大,且修复较容易时,其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根据电站厂房的级别按本标准表11.4.2确定。
条文说明
11.4.1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第3.2.1条和第3.3.1条的规定以及《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第6.0.4条和第6.0.10条的规定制订。
11.4.2 为了使水电站厂房与水库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相协调,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第3.2.5条的规定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第6.0.9条的规定,对原标准中水电站厂房的设计洪水标准进行了调整,表11.4.2中水电站厂房3级~5级的设计洪水标准增加了下限。原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对水电站厂房标准的规定详见表11。
表11 各标准对水电站厂房防洪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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