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水库工程
11.3.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和坝型,按表11.3.1确定。
表11.3.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11.3.2 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宜按平原区、滨海区的规定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的规定确定。
11.3.3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年一遇。
11.3.4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2级~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11.3.5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年一遇。
11.3.6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工程的1级~4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校核洪水标准可降低一级。
11.3.7 规划拟建的梯级水库,其上下游水库的防洪标准应相互协调、统筹规划、合理确定。
11.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沿用了原标准第6.2.1条的内容。水库工程为了满足防洪、发电、供水等的需要,壅高了坝址以上水位,并拦蓄了大量来水,水库工程一旦溃决失事,将形成溃坝洪水,破坏力很大,对工程自身和下游的防护对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应确保水库工程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
根据本标准规定,山区、丘陵区土石坝水库的1级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5000年一遇。有专家研究提出,我国目前采用的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基本沿用前苏联的经验,但前苏联的洪水是以融雪洪水为主,其洪水变差系数Cv较小(约90%的河流Cv在0.60以下),而我国洪水以暴雨洪水为主,洪水变差系数Cv较大,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得出的设计洪水可能偏大,尤其对山区、丘陵区1级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影响较大,建议当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时,如洪水变差系数Cv≥0.6,土石坝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取规范规定的下限值,即取5000年一遇。
也有专家建议将表11.3.1中山丘区土石坝5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由300年一遇~200年一遇调整为300年一遇~100年一遇,即降低标准的下限。主要理由是:
(1)从我国水库垮坝情况来看,在1954-2006年的52年间,因各种原因垮掉的小(2)型水库2692座,其中真正因超标准洪水漫坝而垮塌的水库仅263座,占小(2)型水库总数(约7万座)的0.38%。我国现行的按频率分析法计算的设计洪水成果偏大,设计偏于安全。
(2)我国现有小型水库实际防洪标准达标率较低,达标建设投资较大。
本次修编,根据多数专家意见并经编制组讨论,从安全的角度,对山丘区土石坝1级和5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仍维持原标准的规定。对于山丘区土石坝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计算方法,因可能最大洪水(PMF)与频率分析法在计算理论和方法上都不相同,在选择采用频率法的重现期10000年一遇洪水还是采用PMF时,应根据计算成果的合理性来确定:当用水文气象法求得的PMF较为合理时,则采用PMF;当用频率分析法求得的重现期10000年一遇洪水较为合理时,则采用重现期10000年一遇洪水;当两者可靠程度相同时,为安全起见,应采用其中较大者。
11.3.2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第3.1.2条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第6.0.2条制订。
11.3.3、11.3.4 土石坝遭遇洪水漫顶失事后垮坝速度很快,其后果严重,防洪标准一般应高于其他坝型,特别是在其下游又有重要的居民区或工矿企业等设施时,坝体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重大灾害。为保证下游的安全或具有较高的安全度,本次修订仍维持原标准第6.2.2条的要求,并将第11.3.3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发布并实施)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对各类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均有明确的界定。其中属于特别重大水灾害范围的有: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h无法恢复通行等。属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有: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属于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的有: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水库工程设计时,可根据坝址下游溃坝洪水淹没影响范围内的人口、设施等情况,参照上述特别重大灾害的表述和指标进行界定。
有专家通过对水坝失事的后果与危害程度、死亡人数、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环境影响,以及损失的不可恢复或不可以实体补偿等风险分析,与国外防洪标准确定方法和成果比较,认为目前我国大坝设计洪水标准偏低,建议提高风险度较高的中型水库防洪标准,将失事后可能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灾害的土石坝2级~3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或二级,4级~5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提高一级。
根据多数专家意见并经编制组讨论,仍维持原标准的规定: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年一遇;2级~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11.3.5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抗御洪水漫顶的能力强于土石坝,一般不会因漫顶而造成坝体溃决。但漫顶洪水能量较大,易造成坝基和两岸冲刷,导致基础失稳而失事。因此,如果1级建筑物的下游有重要居民区或设施时,保证其安全是很必要的。本条规定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的1级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年一遇洪水的条件及工作程序提出了要求。
11.3.6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枢纽工程,对于其挡水和泄水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太高无太大必要。本条规定“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校核洪水标准可降低一级”。
11.3.7 我国大部分河流都有梯级水库。根据我国1954-2006年的垮坝资料统计,因上游水库垮坝而引起下游水库连锁溃坝的事件共有131起,故对此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本条针对因梯级水库防洪标准不协调而可能导致发生连锁溃坝的情况,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第3.1.3条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第6.0.3条的规定,对梯级水库防洪标准的确定提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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