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允许噪声级
7.1.1 旅馆建筑各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1.1 旅馆建筑中的客房与住宅建筑中的卧室有共同之处,即确保睡眠所必需的安静条件,因此,客房内的允许噪声级可参照住宅允许噪声级而定;但旅馆建筑中噪声干扰的噪声源与住宅中有所不同,住宅卧室噪声干扰主要来自户外,而旅馆除受环境噪声影响外,对设有空调的旅馆客房还会有空调噪声的影响。因此有空调设施的客房,应对空调系统的噪声加以控制。
客房允许噪声标准的编制依据如下:
1.根据睡眠所必需的安静程度:理想值为30dB(A),最大不超过50dB(A)。
2.根据我国已制定的环境噪声标准(见《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确定有可能实现的标准。
3.根据国内旅馆调查结果,室内噪声级与旅馆反映如下:30dB(A)~35dB(A)满意;35dB(A)~40dB(A)比较满意;40dB(A)~45dB(A)没有较多的抱怨;大于45dB(A)有各种不同的反映,多数不太满意。
4.参考了国外12个国家的住宅、旅馆客房的允许噪声级标准,这些标准值在30~40dB(A)范围内。
本次修编与原规范相比,进行了如下改动:
1.原规范中在正文中只给出了昼间的标准,而在附录中统一给出了夜间标准与昼间标准的修正量,但考虑到表7.1.1中的不同房间从使用功能考虑,允许噪声级在昼间和夜间差别是不同的。如客房由于有睡眠的要求,所以昼间和夜间的允许噪声级的差别较大,但会议室、多用途厅等房间对昼间和夜间的允许噪声级的要求没有差别,所以在表7.1.1中分别给出了不同房间昼间和夜间的允许噪声标准。
2.原规范中有四个等级,考虑到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旅馆舒适性要求的提高,本次修编中取消原规范中的最低等级(客房中允许噪声级标准昼间为55dB(A),夜间为45dB(A)),以保证所有客房都能有比较满意的休息环境。
3.原规范中客房允许噪声级夜间标准比昼间标准低10dB,但旅馆建筑,主要噪声源可能来自房间内部的风机盘管,昼间和夜间的变化不大,另外根据旅客调查结果,40dB(A)以内可以达到比较满意的睡眠环境,将客房内夜间和昼间的允许噪声值的差别定为5dB。
4.旅馆的其他用房,如会议室、多用途厅、舞厅、餐厅、办公室等的允许噪声级,与其他建筑中的相应用房没有大的区别,所以其允许噪声标准与本标准中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等章节中相应用房的允许噪声级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