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隔声标准
7.2.1 客房之间的隔墙或楼板、客房与走廊之间的隔墙、客房外墙(含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 客房之间、走廊与客房之间,以及室外与客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 客房外窗与客房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7.2.4 客房与上层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5 客房及其他对噪声敏感的房间与有噪声或振动源的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其空气声隔声性能标准、撞击声隔声性能标准应根据噪声和振动源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对噪声和振动源进行减噪和隔振处理,使客房及其他对噪声敏感的房间内的噪声级满足本规范表7.1.1的规定。
7.2.6 不同级别旅馆建筑的声学指标(包括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所应达到的等级,应符合本规范表7.2.6的规定。
7.2.1~7.2.3 本次修编与原规范相比主要有以下修改:
1.空气声隔声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取消了原规范中最低的等级。如此改动的原因是,对于客房之间的隔墙,原规范中后两个等级的隔声等级数据相同;对于外窗,原规范中最低等级主要考虑当时窗的隔声能力有限,而现在一些低隔声量的窗,如空腹钢窗等都已经被淘汰,窗的隔声量有较大的提高,完全可以达到较高级别的标准。
2.原规范中隔声标准的计权隔声量概念不明确,因为根据不同的测量方法可以得出不同的隔声参数。本次修编中分别明确规定了建筑构件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和两个空间之间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3.根据新颁布执行的《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2005第3.5.5条规定,在对建筑物空气声隔声特性进行表述时,应以单值评价量和一个频谱修正量之和的形式给出,由于客房和走廊内的噪声源主要是生活噪声,而建筑外的噪声源主要是交通噪声,根据《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2005第A.0.1条对频谱修正量使用方法的说明,在客房与客房之间的隔墙、客房与走廊之间的隔墙以及客房门的隔声标准中使用了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C,而在客房外墙、客房外窗的隔声标准中使用了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Ctr。
7.2.4 本次修编取消原规范中最低的等级。因为原规范中后两个等级的隔声等级数据相同,另一方面也和室内噪声允许标准和空气声隔声标准保持一致。
7.2.5 在原规范中,对客房与各种有振动的房间之间的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进行了规定,但考虑到振动源和噪声源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振动和噪声很大,即便是楼板的隔声性能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也不能保证客房内的噪声级符合要求,而采取隔声隔振措施的最终目的就是保证室内的噪声符合要求。因此在不了解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具体情况,只规定了客房与各种有振动的房间之间的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很可能出现设计上的偏差。因此在表7.2.4中没有对客房与各种有振动的房间之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进行规定,而增加了此条,目的是让设计人员对此问题加以重视,并对此类问题进行单独的设计和处理,以确保房间内噪声级能符合要求。
7.2.6 原规范中没有将声学标准的等级和旅馆的等级联系起来,这就导致在执行时出现一些困难,例如具体到某一旅馆建筑,很难明确到底应该执行哪一个等级的声学标准。因此在本次修编中增加本条,将声学标准的等级与旅馆的等级联系起来,以增加可执行性。
在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03中将旅游饭店分为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六个级别,每种级别旅游饭店的硬件和软件都有具体的要求,对于不属于旅游饭店的旅馆,如度假村、商业旅馆等,在建造时也多参照不同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所以表7.2.6中,在规定旅馆等级时参照了旅游饭店的星级,这样就可以和饭店旅馆业的标准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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