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43-201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组成员:姜力 宋志强 陈越良 王金华 张恺悌 徐秀玲 刘健 纪占国 刘勇 陈刚 伍小兰 王莉莉 董彭滔 罗晓晖
主要起草人:陈刚 伍小兰 王莉莉 董彭滔 罗晓晖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组成员:姜力 宋志强 陈越良 王金华 张恺悌 徐秀玲 刘健 纪占国 刘勇 陈刚 伍小兰 王莉莉 董彭滔 罗晓晖
主要起草人:陈刚 伍小兰 王莉莉 董彭滔 罗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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