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
9.3 隔声标准
9.3.1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9.3.2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9.3.3 噪声敏感房间的上一层为产生噪声房间时,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9.3.3的规定。
条文说明
9.3.1、9.3.2 噪声敏感房间指本规范所述的有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的各类建筑空间。
商业建筑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会引起纠纷,必须做好隔声处理。健身中心、娱乐场等高噪声空间,应邀请声学顾问,贯穿建筑初设到施工竣工或装修的全过程,提供声学技术支持,防止噪声扰民。
因商业建筑所产生的噪声低频成分较多,因此,隔声量频谱修正量采用了Ctr。
9.3.3 健身、娱乐等场所的噪声级高,而且常伴有结构振动,宜采用“房中房”隔声隔振技术降低其对相邻噪声敏感房间的干扰。根据工程实测,居民楼内做“房中房”结构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可达70dB,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可低到4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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