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蓄滞洪区设计,指导蓄滞洪区建设,保障蓄滞洪区正常运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设计。
1.0.3 蓄滞洪区的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确保蓄滞洪运用时居民生命安全,启用应及时有序,并应有利于区内经济社会发展。
1.0.4 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应服从所在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和区内风险等级合理安排。
1.0.5 开展蓄滞洪区防洪与蓄滞洪安全建设的同时,应重视相美的通信预警系统及其他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1.0.6 蓄滞洪区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7 蓄滞洪区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蓄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和流域防洪标准的提高,关系到广大蓄滞洪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蓄滞洪区工作。1988年国务院批转了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该《纲要》试行以来,在部分重点蓄滞洪区内建设了一批安全楼、安全区、转移路、预警预报等设施,推动了全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许多蓄滞洪区被不断开发利用,调蓄洪水的能力大大降低,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滞后,区内防洪安全设施、进退洪设施严重不足,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保障,致使蓄滞洪区启用决策十分困难;蓄滞洪区已成为防洪体系中极为薄弱的环节。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一旦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将难以有效运用蓄滞洪区,流域防洪能力将大大降低,蓄滞洪区一旦运用,将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为指导蓄滞洪区的建设,确保蓄滞洪区内居民生命安全,保证蓄滞洪区及时安全有效运用,有必要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手段,制订适宜的标准,用以指导和规范蓄滞洪区的设计。
1.0.2 我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附录所列的大江大河防洪规划安排建设的蓄滞洪区共有97处,最新完成的我国大江大河防洪规划调整后的蓄滞洪区共计93处,这些蓄滞洪区主要分布于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和珠江流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和广东等13个省(直辖市),总面积3.39×104km2。其中,长江流域的荆江分洪区,黄河流域的北金堤滞洪区,淮河流域的蒙洼、城西湖、洪泽湖周边滞洪圩区,海河流域的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和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团洼、恩县洼等12处蓄滞洪区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其余的由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所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
蓄滞洪区建设包括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安全建设;防洪工程建设包括蓄滞洪区围堤、分区运用隔堤、分洪、退洪控制工程、排涝泵站等工程;安全建设包括为蓄滞洪运用提供安全避洪和救生的多种措施,包括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转移道路等。本规范针对蓄滞洪区这一特殊的防洪措施,一方面提出了防洪安全建设人口总体安置和各类安全建设措施总体规划和布置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对蓄滞洪区各类工程主要设计内容提出了有关规定。
1.0.3 作为防洪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蓄滞洪区,既是蓄滞洪水的场所,又是当地居民生存的基地。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应考虑到蓄滞洪区平时是区内居民生活、生产的基地,蓄滞洪水时是洪水贮存场所的特殊地位。在制定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蓄滞洪区建设的过程中,要针对蓄滞洪区的特殊性,从流域、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研究与之相适应的蓄滞洪区建设与经济发展模式,合理确定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农牧业、林业、水产业等,因地制宜地发展第二、三产业,鼓励当地群众外出务工。限制蓄滞洪区内高风险区的经济开发活动,鼓励企业向低风险区转移或向外搬迁。同时,要加强对蓄滞洪区的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证蓄滞洪容积,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口规划,加强区内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严禁区外人口迁入,鼓励区内常住人口外迁,控制区内人口增长。
我国的蓄滞洪区作为在大洪水时分蓄洪水的临时场所,同时还容纳着将近1600万人的生产生活,现实条件下不可能将蓄滞洪区所有人员进行转移安置。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对蓄滞洪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方针,防洪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在蓄滞洪区工程规划设计中,要本着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进行工程布局和安排蓄滞洪区建设内容,在解决防洪问题的同时,使蓄滞洪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真正做到洪水分得进,区内人民能够安居乐业。
1.0.4 蓄滞洪区是防御洪水的重要工程。在流域防洪规划中,为实现防洪总体目标,作为防洪体系中的蓄滞洪区,承担了分蓄河道超额洪水的重要任务。蓄滞洪区的建设,应根据流域防洪总体规划,确定蓄滞洪区工程总体布局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的模式,确保蓄滞洪区按计划运用,做到有计划分蓄洪,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因此,蓄滞洪区的设计,必须认真领会流域防洪规划总体思想,切实服从流域防洪总体要求。
蓄滞洪区堤防、分、退洪口控制工程等防洪工程达不到规划的建设标准,一旦发生达到防洪规划启用标准的洪水时,将难以保证蓄滞洪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按规划要求适时适量有序分蓄洪水;区内安全建设达不到规划标准时,难以保证按规划标准蓄滞洪水时区内居民财产安全,分蓄洪调度难以实施。总之,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区内安全建设措施如不能按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实施到位,蓄滞洪区将难以实施有序调度,流域防洪体系整体效益难以发挥,防洪规划确定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蓄滞洪区涉及的范围大、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底子薄,建设任务十分艰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几大流域蓄滞洪区建设的路子还在不断探索之中。而这些蓄滞洪区的洪水特性、运用标准、当地的经济社会情况等各不相同,也就决定了蓄滞洪区的建设模式不能千篇一律、一蹴而就;应根据蓄滞洪区在防洪体系中的重要程度、所处的地理位置、调度权限、启用概率、淹没特性等因素,合理安排各项工程的建设,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和提高蓄滞洪区的建设水平。
1.0.5 在进行蓄滞洪区工程建设的同时,应重视蓄滞洪区非工程措施建设,建设相关的通信预警系统,构建保障实施蓄滞洪水的非工程体系;通信预警系统和其他非工程措施对蓄滞洪区及时有序启用十分重要,对传递分洪调度命令,组织转移撤离,保证需要时按要求蓄滞洪水,使洪灾损失降低到最小,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1.0.7 蓄滞洪区建设涉及国民经济多个领域和专业,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城镇建设、供水供电、地质、环保等,而且很多建设内容如堤防、水闸、泵站等都有专门的技术标准。因此,本条规定在进行蓄滞洪区设计的过程中,不但要满足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