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lood detention and retarding basin

GB 50773-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9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73-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本规范对蓄滞洪区建设标准和蓄滞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蓄滞洪区建设标准、基本资料、蓄滞洪区工程布局、蓄滞洪区防洪工程设计、蓄滞洪区安全设施设计和蓄滞洪区工程管理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01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湖南省水科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董必胜  徐迎春  洪建  黎前查  曾定波 黄云仙  陈平  黎昔春  胡秋发  郑洪 徐贵  吴生平  刘毅  夏广义  程志远 陈锡炎  卢翔  周新章  胡恺诗  廖小红 刘晓群  刘福田

    主要审查人:梅锦山  王翔  富曾慈  刘洪岫  曾肇京 陈清濂  何侾俅  胡训润  谭培伦  侯传河 李小燕  程晓陶  邱绵如  郑永良  王洪彬 胡一三  张金顺  金问荣  文康  卢承志 雷兴顺  朱峰  沈福新  郭辉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为规范蓄滞洪区设计,指导蓄滞洪区建设,确保蓄滞洪区及时安全有效运行,制定蓄滞洪区设计技术标准十分必要。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遵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经历大纲编制、大纲审查、咨询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初审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水利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审定。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黄河流域等部分蓄滞洪区进行了调研,咨询有关专家,收集相关设计、管理资料,广泛征求蓄滞洪区管理、设计、科研单位意见,并充分吸收和采纳历次咨询、审查意见。

    本规范的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原则,保障蓄滞洪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二是安全性原则,确保工程安全可靠,蓄滞洪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协调性原则,保证蓄滞洪运用及时有效,非蓄滞洪运用时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正常;四是生态性原则,促进蓄滞洪区生态和谐,环境友好。同时,明确了蓄滞洪区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由于我国蓄滞洪区建设还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很多方面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建设实践和经验积累,才能形成更好更成熟的规定,因此在本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尚需认真总结,以供修订时参考。

    为便于工程技术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把握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规范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