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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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及以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四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执行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和建设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贯彻实施,为了促进学校办学条件的均衡发展,适应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和建设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决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也是各有关部门对学校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决策、规划设计和建设。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本标准应为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是师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应确保师生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还应为周边地区发挥临时紧急避难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一定要先进行校园规划设计,并经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由于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都不大,包含的单项工程项日也不多,为保证设计的合理性与经济性、群体建筑造型的统一性,应按规划指标一次进行校园规划。如确有困难时,其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同时,还应重视学校环境与原有设施配套,贯彻节约资源原则。
第六条  本建设标准是针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管理、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的特点制定的,对各类用房的配置、校舍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等有关内容的规定,都有较强的针对性。但该建筑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只能对学校建设中涉及的基本内容做出定性或定量的规定。而各地情况差异又很大,因此,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建筑节能、环保、消防以及防御地震、泥石流、台风、洪水、暴雪等各种自然灾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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