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
第八条 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九条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表1-3的规定。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
注: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
二、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及教师办公室、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
二、初级中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社团办公室、传达值宿室。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食堂、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完全小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
二、初级中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
三、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除分别按上述用房设置外,应按全校学生规模设置学生宿舍。
第八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学校规模和班级定额,主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由于各地区人口分布密度差异较大,对人口密度较高的乡(镇),初级中学办学规模可扩大至30班。
第九条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新建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按照相应的规划指标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对于难以按规划一次建成的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学校各类校舍的使用面积、建筑平面利用系数(非完全小学的建筑平面系数0.7,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建筑平面系数0.6)和240mm墙厚为基准,并依据学校建设规模换算出每生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十三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的设置,是根据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确定的。
必须配备的基本校舍用房:
非完全小学应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教师办公室(含行政办公)、传达值宿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
完全小学应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科学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
初级中学应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
全寄宿制学校和有部分寄宿生的学校出分别设置上述用房外,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各地区在中小学校的建设中,除保证应配备上述用房外,有条件的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有特殊需要的中小学校和民族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有关用房的建筑面积或增设其他用房,包括教学用房、采暖锅炉房等。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七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八条 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九条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表1-3的规定。
表1-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表1-2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
表1-3 农村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节 项目构成
第十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第十一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
二、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艺术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远程教育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以及教学辅助用房。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及教师办公室、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完全小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少先队部室、传达值宿室。
二、初级中学: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社团办公室、传达值宿室。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设置食堂、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完全小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
二、初级中学:设置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及浴室、教工厕所、学生厕所。学生宿舍根据需要设置。
三、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除分别按上述用房设置外,应按全校学生规模设置学生宿舍。
条文说明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七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根据教育部的学制规定、学校规模(含学校总班数、每班额定学生人数和学生总人数)、每生使用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并参照服务半径、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用房的要求确定。第八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学校规模和班级定额,主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由于各地区人口分布密度差异较大,对人口密度较高的乡(镇),初级中学办学规模可扩大至30班。
第九条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新建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按照相应的规划指标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对于难以按规划一次建成的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学校各类校舍的使用面积、建筑平面利用系数(非完全小学的建筑平面系数0.7,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建筑平面系数0.6)和240mm墙厚为基准,并依据学校建设规模换算出每生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十三条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的设置,是根据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确定的。
必须配备的基本校舍用房:
非完全小学应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教师办公室(含行政办公)、传达值宿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
完全小学应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科学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
初级中学应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
全寄宿制学校和有部分寄宿生的学校出分别设置上述用房外,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各地区在中小学校的建设中,除保证应配备上述用房外,有条件的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有特殊需要的中小学校和民族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有关用房的建筑面积或增设其他用房,包括教学用房、采暖锅炉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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