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2 建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

3.2.1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蓄滞洪区类别、堤防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各堤段的具体情况,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3.2.2  安全区围堤工程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其防洪标准分析确定,且不应低于所在蓄滞洪区围堤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

3.2.3  蓄滞洪区的分洪、退洪控制工程,以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与建筑物规模相应级别两者的高值确定。

3.2.4  蓄滞洪区堤防和安全区围堤的设计水位,应根据确定的设计洪水标准,结合各堤段防洪和蓄滞洪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3.2.5  蓄滞洪区围堤安全加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区围堤安全加高不宜低于相应蓄滞洪区围堤安全加高。

3.2.6  设置在蓄滞洪区围堤内的安全台,设计水位应按蓄滞洪区设计蓄滞洪水位分析确定;设置在蓄滞洪区围堤临江河、湖泊一侧的安全台,设计水位应按所在堤段堤防设计洪水位确定。

3.2.7  安全楼设计水位应根据所在蓄滞洪区的设计蓄滞洪水位确定。

3.2.8  蓄滞洪区安全台台顶安全加高取值可采用0.5m~1.0m,台顶超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且不宜小于1.5m。

3.2.9  蓄滞洪区堤防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0  蓄滞洪区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10的规定。

表3.2.10  安全台台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3.2.11  蓄滞洪区内部水系堤防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2  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区的排涝标准,应根据安全区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宜适当高于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标准。

条文说明

3.2.1  蓄滞洪区堤防工程是一类特殊的堤防工程,是江河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自身的保护对象,要保证一般情况下蓄滞洪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又要保障蓄滞洪区在必要的时候按照流域防洪总体要求按计划分蓄超额洪量,牺牲局部、确保流域重要防洪对象的安全。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不能像其他防洪对象,直接根据防护区内的人口、耕地等因素确定防洪标准。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中规定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规定蓄滞洪区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定”。上述规定虽然没有统一的定量指标,但根据各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以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查意见,一般都明确提出了蓄滞洪区围堤相应的建设标准。比如根据水利部1994年对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的批复意见,洞庭湖区蓄洪垸临洪大堤按新中国成立后发生最高水位确定。据了解,黄河、淮河、海河等几大流域防洪规划或相应的审查意见中也都明确了主要控制站的分蓄洪控制水位,为蓄滞洪区堤防的建设标准提供了相关依据。在具体设计工作中,蓄滞洪区所在流域如有已审批的防洪规划,其堤防建设标准应直接采用防洪规划确定的标准,否则应根据流域防洪总体要求,结合蓄滞洪区分洪运用标准、蓄滞洪区堤防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等分析确定。

3.2.2  本规范提出安全区围堤工程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不应低于所在蓄滞洪区围堤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  蓄滞洪区内设立的安全区,从设立的目的来讲是要保证在蓄滞洪运用时安全区处于防洪安全状态,所以其防洪标准和围堤工程级别不宜低于蓄滞洪区堤防。

    2  安全区的人口财产十分集中,万一失事,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产生灾难性后果,社会影响巨大;安全区必须具有不低于蓄滞洪区的安全等级。

    3  从长远看,安全区必将成为蓄滞洪区范围内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安全区具有较高的防洪标准有利于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当地居民安居乐业,无后顾之忧。

3.2.4  当蓄滞洪区围堤和安全区围堤临河、湖时,按相应堤段的防洪标准相应水位计算各堤段的设计水位;一般情况下,流域防洪规划确定了主要控制站设计水位,可以此为依据推求各堤段设计水位。

    对处于蓄滞洪区以内的非临河(湖)堤段,只有当蓄滞洪运用时才发生挡水工况,所以这部分堤防的设计水位需要根据防洪标准,结合蓄滞洪运用的情况具体分析,按设计蓄滞洪水位确定。设计蓄滞洪水位一般在防洪规划中已经确定,在设计阶段,为比较准确地确定各建筑物的设计水位,需要根据防洪规划确定的总分洪量、蓄滞洪区的高程—容积曲线等资料进行复核。

3.2.5  在堤防工程设计中,由于水文观测资料的局限性、河流冲淤变化、主流位置改变、堤顶磨损和风雨侵蚀等影响,需要有一定的安全加高。安全加高不包括施工预留的沉降加高、波浪爬高以及壅水高。本规范中,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虑到安全区的特殊地位和其重要性,安全区围堤工程安全加高不宜低于相应蓄滞洪区围堤的安全加高。

    有时在流域规划或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中直接规定了设计堤顶的超高值,如水利部在对洞庭湖二期治理批复中,确定设计水位按1949~1991年当地实测最高水位作为设计水位,堤顶超高湖堤为1.5m,河堤为1.0m,此时应按照规划审批意见设计。

3.2.6  布置在蓄滞洪区内的安全台台顶高程受区内蓄滞洪水位控制,其设计水位应根据该蓄滞洪区内的设计蓄滞洪水位分析计算确定。有些流域安全台根据地形条件结合蓄滞洪区围堤布置在堤防外侧,此类安全台台顶高程的确定受外河洪水位控制,其设计水位应根据外河水位分析确定,一般取安全台所在堤段堤防设计洪水位作为安全台设计水位。

3.2.7  安全楼设计水位是确定安全楼安全层底面设计高程的基本依据。设计水位应根据所在蓄滞洪区的设计蓄洪水位确定。若蓄滞洪区具有上吞下吐任务,应按水面比降进行内插计算求得设计水位。

3.2.8  在安全台工程设计中,由于水文资料的局限性,河湖冲淤变化,加上台顶磨损和风雨侵蚀,在设计台顶高程时需要有一定的安全加高值。安全加高值不包括施工预留沉降值和波浪爬高及壅水高度。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以及安全台可能安置的人口规模,安全台工程等级一般在Ⅳ等以下,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和《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在Ⅳ等以下的土堤、土坝安全加高一般取0.5m~0.6m即可,考虑到有些安全台与堤防工程结合在一起建设,为方便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本条台顶安全加高取值给出0.5m~1.0m的规范,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取值。

3.2.9  蓄滞洪区土堤的稳定安全系数与一般堤防相比没有特殊的要求,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推荐值。

3.2.10  安全台边坡抗滑稳定的原理与堤防类似,根据调研的情况,以往已建的安全台一般参考堤防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确定台坡,实际运行能够满足稳定、安全的要求。本规范中安全台台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参照不小于Ⅳ级堤防工程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取值。本条表3.2.10中提出的安全系数适用于瑞典圆弧法。

    安全台正常运用条件即为设计条件,非常运用条件是指地震、施工期运用。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11  有些蓄滞洪区范围大,在非蓄滞洪运用期间内部水系可能发生洪水,对蓄滞洪区内的一些防洪保护对象,如厂矿、集镇、建筑物等造成洪灾损失,此时应根据这些防护对象的重要性,结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分析选定这些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并应根据内部水系的有关资料,分析计算相应的设计洪水。

3.2.12  目前,我国很多蓄滞洪区是重要的粮食产区,为保证蓄滞洪区正常的农业生产,需保证蓄滞洪区具有一定的治涝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中,对一般排水区排涝标准作了规定,蓄滞洪区的排涝标准可以参照执行。根据调查,与当地现行的农田排涝有关设计资料比较,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等流域的蓄滞洪区,农田排涝旱作物区执行3a~10a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水,水稻区执行3a~10a一遇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3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的标准基本适宜。由于各地区现有排水工程基础条件不同,雨情、水情和灾情不同,而且各地农业发展水平以及对排涝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在确定排涝标准和排除时间时应因地制宜,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一般来讲,安全区将规划发展为城镇或集镇,而目前关于城镇的排涝标准在水利行业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采用的标准也难以统一,可结合当地的汇流情况和暴雨特性分析。据调查了解,湖南、广东等省部分中小城镇城市防洪治涝设计中一般采用10a一遇24h暴雨24h排干的标准。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