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3.5 工艺要求
3.5.1 工艺用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白毛条到成品精梳毛织物的新鲜水用量不应大于18m3/百米,粗梳毛织物的新鲜水用量应为精梳毛织物的1.15倍。从原毛到洗净毛的新鲜水用量不应大于25m3/t;
2 进设备的给水压力不宜低于0.20MPa;
3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表3.5.1的要求。
表3.5.1 生产用水水质要求
3.5.2 毛纺织厂工艺用蒸汽应符合表3.5.2的要求。
表3.5.2 毛纺织厂工艺用蒸汽要求
注:1 表中蒸汽压力均为表压。
2 蒸汽压力、温度可根据设备要求调整。
3.5.3 精纺和粗纺厂车间的温湿度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3.5.4 进机台的压缩空气压力宜为0.5MPa~0.7MPa。
3.5.5 生产加工过程中烧毛、热定型需要的高温热源,应根据建设地区可供热源选择。
条文说明
3.5.1 本条说明如下:
2 毛纺织厂工艺设备给水压力一般不宜低于0.2MPa。如个别设备有特殊要求,可采用局部增压。
3 毛纺织厂生产用水水质要求指洗毛、染整用水,不含锅炉用水。硬度指标为软化水的水质要求。
3.5.2 当工厂采用热电厂供汽时,也可采用过热蒸汽,但应根据设备要求考虑是否采取减温措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3.4 生产车间布置和设备排列
- 下一节:3.6 辅助生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