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生产车间布置和设备排列
3.4.1 车间布置应结合厂区总平面布置,车间的原料入口宜靠近原料库,车间的成品出口宜靠近成品库。
3.4.2 各车间的相互位置应保证主要品种的工艺路线合理,半成品和成品的运输路线应便捷,并应避免半制品运输迂回、交叉和逆流。
3.4.3 温湿度要求不同的生产车间和工序,个别散热、散湿和尘土飞毛较大的机台应分开或隔开布置。
3.4.4 车间面积及厂房长度、宽度、高度应合理确定,车间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3.4.5 水、蒸汽用量较多的车间应集中布置,废水排放量大的车间宜靠近污水处理系统。
3.4.6 当采用多层厂房时,织布机、梳毛机、洗呢机、煮呢机、染色机、复洗机等设备宜布置在底层。
3.4.7 生产附房宜靠近其服务的车间或机台,并宜布置在主厂房的周边。
3.4.8 生产车间门的位置和尺寸应满足生产管理、产品运输、设备安装及人员疏散的要求,车间外门应采取避免室外气流影响车间温湿度及机台正常运行的措施。
3.4.9 设备布置和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向外排热湿气体的设备宜靠近车间外墙布置;
2 设备排列应满足操作方便、运输通畅、排列整齐及采光的要求;
3 应留有辅助作业和摆放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地;
4 设备排列间距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3.4.1 由于毛纺织厂的厂房一般由多个车间组成,为便于管理,毛纺织厂的原料库和成品库多考虑设置在一起或同个区域,因此车间布置宜考虑成“U”形。由于车间之间的运输是频繁的,且较多为手推车,运输路线较长也会影响产品的质量,故本条应在保证车间工艺路线顺畅的情况下进行。
3.4.4 毛纺织厂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干加工车间属于丙类,湿加工车间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车间布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中对厂房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厂房的安全疏散的要求进行。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中未表述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进行。如单层纺织车间面积超过12000m2需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上的开门需设置甲级防火门,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80m。厂房长度超过220m时,需设置消防通道,因此车间的大小、厂房的长度和宽度应合理选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消防投入或面积浪费。
3.4.5 条染车间、染整车间用水、用汽较多,且为工厂主要生产污水排放点,宜将条染和染整车间靠近布置,可方便供水、供汽,并尽可能靠近水源、汽源、污水处理系统,以缩短管路。
3.4.6 织机振动大,如放置在楼上会对厂房有较高的要求,需特殊处理,会增加土建造价。
3.4.9 本条说明如下:
1 烧毛机、烘干机、定型机、罐蒸机等机器需要向外排气,宜靠近车间外墙排放。如不能靠车间外墙排放,可在做好屋面防水的前提下,通过车间屋顶开洞排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