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光伏发电站设计应综合考虑日照条件、土地和建筑条件、安装和运输条件等因素,并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便于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3.0.2 光伏发电站设计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0.3 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内宜装设太阳能辐射现场观测装置。
3.0.4 光伏发电站的系统配置应保证输出电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5 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发电站应安装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管机构认可的电能计量装置,并经校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3.0.6 建筑物上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3.0.7 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
3.0.8 光伏发电站设计时应对站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工程地质情况进行勘探和调查,查明站址的地形地貌特征、结构和主要地层的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条件等。
3.0.9 光伏发电站中的所有设备和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主要设备应通过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
3.0.3 装设太阳能辐射观测装置的目的是便于分析电站运行状况(包括系统效率变化、组件衰减率),并为光伏发电站发电功率预测提供太阳能资源分析实时记录数据。
3.0.4 电能质量包括频率、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谐波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包括:《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和《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等。
3.0.5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经过国家质检部门认证,非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没有此项要求。电能计量装置还包括计量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设备。
3.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避免与建筑周围邻近地域的建筑物业主之间因日照引起纠纷,在与建筑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站建设初期,有必要事先与相关业主进行充分协商。
3.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既有建筑物上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有可能对既有建筑物的安全性造成不利影响,威胁人身安全,因此必须进行安全复核。这些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了既有建筑物的荷载,对既有建筑物的结构造成了破坏,导热不利致使既有建筑物局部温度过高,防雷接地性能不足等。
3.0.8 地质勘探或调查的目的是为确定站址、解决岩土工程问题提供基础资料。
3.0.9 光伏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1部分:结构要求》GB/T 20047.1 idt IEC 61730.1和《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 第2部分:实验要求》IEC 61730.2的规定,且应符合《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9535 idt IEC 61215、《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18911 idt IEC 61646和《聚光光伏(CPV)组件和装配件设计鉴定和定型》IEC 62108的规定,并确保满足上述标准所规定的使用条件。
目前针对光伏发电站需要专门认证的设备主要是光伏组件和逆变器,其他设备尚无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