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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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站址选择

4.0.1  光伏发电站的站址选择应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太阳能资源、交通运输、接入电网、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其他设施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址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相邻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

4.0.2  光伏发电站选址时,应结合电网结构、电力负荷、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要求,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站的影响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当有多个候选站址时,应提出推荐站址的排序。

4.0.3  光伏发电站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不同规划容量,光伏发电站的防洪等级和防洪标准应符合表4.0.3的规定。对于站内地面低于上述高水位的区域,应有防洪措施。防排洪措施宜在首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表4.0.3  光伏发电站的防洪等级和防洪标准

    2  位于海滨的光伏发电站设置防洪堤(或防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依据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应按照重现期为50年波列累计频率1%的浪爬高加上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3  位于江、河、湖旁的光伏发电站设置防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按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4  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站并设置防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5  对位于山区的光伏发电站,应设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2%的山洪设计。

    6  当站区不设防洪堤时,站区设备基础顶标高和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不应低于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或50年一遇最高内涝水位的要求。

4.0.4  地面光伏发电站站址宜选择在地势平坦的地区或北高南低的坡度地区。坡屋面光伏发电站的建筑主要朝向宜为南或接近南向,宜避开周边障碍物对光伏组件的遮挡。

4.0.5  选择站址时,应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物严重污染的地区。

4.0.6  选择站址时,应避开危岩、泥石流、岩溶发育、滑坡的地段和发震断裂地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

4.0.7  当站址选择在采空区及其影响范围内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程度,提出建设站址适宜性的评价意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0.8  光伏发电站宜建在地震烈度为9度及以下地区。在地震烈度为9度以上地区建站时,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0.9  光伏发电站站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不应设在有开采价值的露天矿藏或地下浅层矿区上。

    站址地下深层压有文物、矿藏时,除应取得文物、矿藏有关部门同意的文件外,还应对站址在文物和矿藏开挖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4.0.10  光伏发电站站址选择应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应破坏原有水系,做好植被保护,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并应节约用地,减少房屋拆迁和人口迁移。

4.0.11  光伏发电站站址选择应考虑电站达到规划容量时接入电力系统的出线走廊。

4.0.12  条件合适时,可在风电场内建设光伏发电站。 

条文说明

4.0.2  本条是站址选择的基本原则。

4.0.3  如站址外侧已有永久防洪堤,则光伏发电站不需建设防洪堤,但在内涝多发地区,站址仍需考虑排内涝措施。

    考虑到光伏发电站占地面积较大,若建设防洪堤,会很大地增加工程投资,影响项目的经济性,因此也可使用增加设备基础及建筑物地坪标高的防洪措施。具体采用哪种措施可根据不同项目特点经经济比较后确定。

    防洪堤的设计尚需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4.0.8  对站址区域的地震烈度复核及站址地震安全性评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部门出具专题报告,作为选址的依据。

4.0.10  本条根据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避免对自然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原则,对站址选择提出的要求。 

4.0.12  在风电场内建设光伏发电站时,需要就光伏阵列布置对地面粗糙度的影响、风机塔筒对光伏阵列的遮挡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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