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45-201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遵循《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制组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儿童福利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科学的论证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组成员:姜力 宋志强 陈越良 陆颖 张恺悌 秀玲 刘健 纪占国 李浩 甘薇薇 陈刚 王莉莉 董彭滔 伍小兰 辛涛 欧阳铮
主要起草人:陈刚 王莉莉 董彭滔 伍小兰 辛涛 欧阳铮 杜 山
编制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遵循《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制组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儿童福利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科学的论证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组成员:姜力 宋志强 陈越良 陆颖 张恺悌 秀玲 刘健 纪占国 李浩 甘薇薇 陈刚 王莉莉 董彭滔 伍小兰 辛涛 欧阳铮
主要起草人:陈刚 王莉莉 董彭滔 伍小兰 辛涛 欧阳铮 杜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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