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4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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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35~37m²/床、37~39m²/床、39~41m²/床、41~43m²/床;其中直接用于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参照表2确定。
表2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²/床)
注:1.儿童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0计算,其他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3计算。
       2.接近床位数低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高值;接近床位数高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低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建设规模超过450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以床位数确定,故以床均面积指标来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儿童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的实际需要测算确定的。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原则规定儿童福利院“标准建设面积”平均按20m²/床计算。本建设标准确定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有所突破,这是因为:
    1.《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建设面积标准是按照民政部“蓝天计划”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总金额进行分配补助的面积标准,属于部门某一阶段临时性的投资行为,所定标准明显过低。
    2.从《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两年的实践情况看,儿童用房面积过小,不少功能用房未予计入,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本建设标准对此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3.根据设置的各类用房项目和对现有用房面积的调查统计,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建设标准对用房面积进行了测算与论证。在测算过程中,根据儿童福利院各项工作和服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地增加了部分用房的面积指标。其中,《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儿童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3m²,这一面积指标仅仅是满足儿童普通居住条件的最低要求,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年龄、身体状况和养育模式下儿童的实际居室面积需要,因此各地普遍反映不能满足实际工作要求。故本建设标准根据不同年龄、身体状况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及其对居住条件的要求,分别测算得出了新生儿/婴儿、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期/青少年儿童、单元式和残障儿童居室床均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4.0m²/床、9.0m²/床、12.0m²/床、10.0m²/床、15.0m²/床和13.5m²/床,并根据各类儿童所占的比例,测算得出儿童居室的平均使用面积指标为10.72m²/床。经过论证,这一面积指标符合儿童福利院儿童的居住要求和服务要求,也是目前各地新建儿童福利院的平均建设水平。
    另外,为确保儿童用房需求,防止在建设中随意扩大行政用房面积,故对儿童用房面积所占面积比例作了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各类儿童福利院的建筑面积指标时,接近床位数低值的,其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的高值;接近床位数高值的,其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的低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另外,考虑到各地在建设过程中的差异,本建设标准所规定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包括无障碍专用坡道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为使本建设标准便于操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并结合调研数据,本建设标准测算明确了不同规模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3~附表8。
附表3 儿童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²/床)
附表4 儿童医疗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²/床)

附表5 儿童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²/床)

附表6 儿童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²/床)

附表7 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²/床)

附表8 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²/床)
    为方便操作,将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取整,则规模为450床、350床、250床、150床和100床的儿童福利院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5m²/床、37m²/床、39m²/床、41m²/床和43m²/床,则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5~37m²/床、37~39m²/床、39~41m²/床和41~43m²/床。上述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根据孤残儿童的身体特点和对设施、空间的要求,以及合理控制辅助面积的需要,《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儿童福利院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0.60。调研数据表明,目前各地新建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也大都在0.60左右,故本建设标准确定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0;参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对多层建筑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0.60的规定,并兼顾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建设水平,规定儿童福利院行政办公、后勤附属等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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