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45-2010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应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满足《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宜设置周界围墙,其高度宜为2.0~2.4m;内部交通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类设计,并具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其层高应为3.0~3.3m,二层以上的儿童用房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
第三十条 儿童福利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外观应符合儿童性格与心理特点,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安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装饰应做到色调和谐、充满童趣。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残障儿童居室宜内设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居室、活动室和其他有关康复、教育等用房宜采用暖色调、有弹性的地面,儿童出入的通道、卫生间和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儿童餐厅的设施应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供餐方式分别进行配置,并考虑不同民族儿童的饮食习惯。
第三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洗涤、烘干、存放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栏杆和踏步的设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楼梯、台阶、通道和坡道两侧应设置两层扶手,下层扶手的高度宜为0.65m。
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宜设置周界围墙,其高度宜为2.0~2.4m;内部交通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类设计,并具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其层高应为3.0~3.3m,二层以上的儿童用房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
第三十条 儿童福利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外观应符合儿童性格与心理特点,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安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装饰应做到色调和谐、充满童趣。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残障儿童居室宜内设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居室、活动室和其他有关康复、教育等用房宜采用暖色调、有弹性的地面,儿童出入的通道、卫生间和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儿童餐厅的设施应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供餐方式分别进行配置,并考虑不同民族儿童的饮食习惯。
第三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洗涤、烘干、存放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栏杆和踏步的设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楼梯、台阶、通道和坡道两侧应设置两层扶手,下层扶手的高度宜为0.65m。
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条文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这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儿童福利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周界围墙和内部交通提出要求。
设置周界围墙是为了保证孤残儿童的安全,围墙高度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体特点和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工作要求综合确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分类设计提出要求。
根据孤残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参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新生儿、婴儿、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期儿童以及重度脑瘫和肢体残疾儿童的居室等用房应分别进行设置。
第二十七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结构和抗震设防标准提出要求。
由于儿童福利院内的儿童多为年幼、肢体或智力残疾儿童,他们行动能力差,自救能力弱,故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儿童福利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八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的建筑防火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阐明了儿童福利院建筑层数、层高以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特点,以及儿童喜爱活动的天性,为便于服务管理,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故规定房屋建筑以低层为主,多层为辅。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对居室设置单层床时的层高规定,考虑到儿童的身心特点和用房开间较大的要求,需适当增加层高,故本建设标准规定儿童用房的层高为3.0~3.3m。同时为方便孤残儿童出入活动,必须设置垂直交通等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采光、通风和日照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外观提出要求。
这是基于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性质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考虑提出的。
第三十二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内装修要求。
针对儿童天性好动的特点以及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等的需要,为保证儿童的安全和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对儿童用房的内部设置、墙角处理、墙面装饰等提出了要求。另外,为避免外来人员在参观时打扰儿童的康复及特教训练,故规定在这些用房中可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内设置卫生间及盥洗室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有关儿童用房的地面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餐厅的设置要求。
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内需要有“专门为儿童服务的食堂”,并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故对餐厅设置提出要求;同时考虑到婴幼儿的饮食主要是由工作人员进行配奶和喂食,故对儿童餐厅的设施也提出了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儿童福利院是孤残儿童集中居住的地方,需要清洗大量的衣物、被服,故需设置洗衣房。同时为了在降雨、降雪时保证儿童的衣物、被服供应,还应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建筑防护设施的要求。这是为了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而提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楼梯、台阶、通道和坡道的扶手设置提出要求。
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为了儿童及乘坐轮椅儿童的使用方便,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建筑节能与环保提出要求。
这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儿童福利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周界围墙和内部交通提出要求。
设置周界围墙是为了保证孤残儿童的安全,围墙高度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体特点和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工作要求综合确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分类设计提出要求。
根据孤残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参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新生儿、婴儿、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期儿童以及重度脑瘫和肢体残疾儿童的居室等用房应分别进行设置。
第二十七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结构和抗震设防标准提出要求。
由于儿童福利院内的儿童多为年幼、肢体或智力残疾儿童,他们行动能力差,自救能力弱,故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儿童福利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八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的建筑防火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阐明了儿童福利院建筑层数、层高以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特点,以及儿童喜爱活动的天性,为便于服务管理,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故规定房屋建筑以低层为主,多层为辅。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对居室设置单层床时的层高规定,考虑到儿童的身心特点和用房开间较大的要求,需适当增加层高,故本建设标准规定儿童用房的层高为3.0~3.3m。同时为方便孤残儿童出入活动,必须设置垂直交通等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采光、通风和日照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外观提出要求。
这是基于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性质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考虑提出的。
第三十二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内装修要求。
针对儿童天性好动的特点以及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等的需要,为保证儿童的安全和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对儿童用房的内部设置、墙角处理、墙面装饰等提出了要求。另外,为避免外来人员在参观时打扰儿童的康复及特教训练,故规定在这些用房中可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内设置卫生间及盥洗室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有关儿童用房的地面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餐厅的设置要求。
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内需要有“专门为儿童服务的食堂”,并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故对餐厅设置提出要求;同时考虑到婴幼儿的饮食主要是由工作人员进行配奶和喂食,故对儿童餐厅的设施也提出了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儿童福利院是孤残儿童集中居住的地方,需要清洗大量的衣物、被服,故需设置洗衣房。同时为了在降雨、降雪时保证儿童的衣物、被服供应,还应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建筑防护设施的要求。这是为了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而提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楼梯、台阶、通道和坡道的扶手设置提出要求。
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为了儿童及乘坐轮椅儿童的使用方便,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建筑节能与环保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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