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水量、水质、水压
6.3.1 给水用水量应根据工厂工艺用水量、软化水用水量、空调用水量、生活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水景用水量、汽车冲洗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消防用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用水量、软化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确定,小时变化系数宜为1.4~2.0;
2 空调用水补水量应按空调系统的循环水量确定;
3 生活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水景用水量、汽车冲洗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
5 设有自备给水净化站时,应计算水站自用水量,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计算确定,可采用设计水量的5%~10%;
6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供水延续时间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标准的规定。
6.3.2 给水水压应根据生产、生活、消防用水最不利点压力及管网损失等通过计算确定。工艺机台用水压力应根据机台技术参数确定。
6.3.3 工厂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锅炉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3 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和《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 01107等的有关规定;
4 洗毛和染整用水水质应根据产品种类和质量、染色工艺、设备状况等确定。
6.3.1 本条说明如下:
1 工艺各种用水量随着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染色设备、回用水平等诸多因素有所变化,此用水量主要应由工艺专业经计算确定,可参照本规范第3.5.1条的有关规定。
2 空调补水量应按空调系统的循环水量确定。当空调系统较大时,空调补水量可按循环水量的0.3%~0.5%确定;当空调系统较小时,空调补水量可按循环水量的1%~2%确定。
5 工厂自备给水净化站的自用水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一般按给水量的5%~10%计算。
6 工厂的消防用水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等有关消防规范执行。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6.3.3 工厂内宿舍、食堂等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工厂内蒸汽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一般小于或等于2.5MPa(表压),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规定。杂用水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和《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 01107等的用水要求。洗毛和染整用水水质要求应满足表3.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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