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光伏发电站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根据总体布置要求、站址地质条件、设备型号、电源进线方向、对外交通以及有利于站房施工、设备安装与检修和工程管理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1.2 建筑设计应根据规划留有扩建的空间。
10.1.3 光伏一体化的建筑应结合建筑功能、建筑外观以及周围环境条件进行光伏组件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色泽的选择,使之成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筑设计应为光伏组件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提供承载条件和空间。
10.1.4 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建筑还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经抗震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规定设计施工。
10.1.5 电气间应设防止蛇、鼠类等小动物危害的措施。
10.1.1 光伏发电站主要配备有综合控制室、变配电站、水泵房、汽车库、警卫室等。根据项目规模及总体布置,这些站、室可增减或合并。本条规定了以上站房布置的基本要求。
10.1.2 站房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一般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为生产工艺的扩建、调整创造条件。
10.1.3 光伏一体化的建筑设计应与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同步进行。建筑设计需要根据选定的光伏发电系统类型,确定光伏组件形式、安装面积、尺寸大小、安装位置方式,考虑连接管线走向及辅助能源及辅助设施条件,明确光伏发电系统各部分的相对关系,合理安排光伏发电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并满足所在部位防水、排水等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需为光伏发电系统各部分的安全检修、光伏构件表面清洗等提供便利条件。
10.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当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现有建筑时,需要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指对现有建筑物是否存在不利于抗震的构造缺陷和各种损伤进行系统“诊断”,因此其基本内容、步骤、要求和鉴定结论必须依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执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 上一节:10 建筑与结构
- 下一节:10.2 地面光伏发电站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