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7-2012
12.1 一般规定
12.1.1 光伏发电站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和所在省(市)颁布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及环境保护规划。
12.1.2 光伏发电站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对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及生态环境影响应采取防治措施。
12.1.3 光伏发电站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2.1.4 光伏发电站的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应以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为依据。
12.1.5 各污染物的处理应选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12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 下一节:12.2 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