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 GB50797-2012(2024年版)
12.2 污染防治
12.2.1 光伏发电站生活污水有条件的应集中排入站址所在地区的市政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没有条件的应站内收集处理。处理后宜综合利用,需要排放的,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当地地方标准的规定。
12.2.2 光伏发电站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满足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12.2.3 光伏发电站噪声防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对逆变器及其他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噪声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可采用隔声、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
12.2.4 水上光伏发电站的就地逆变升压单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应采取防止变压器漏油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条文说明
12.2.1 为避免重复投资,有条件的光伏发电站的生活污水可引入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但当企业周围没有污水集中处理场,或有集中处理场但距离太远时,可采用厂内集中处理、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
12.2.3 设计时需对设备制造企业提出要求,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噪声。
12.2.4 采取措施包括变压器设置漏油收集池和挡油槛,或者变压器采用植物型绝缘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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