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4.2.1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4.2.1的规定。
表14.2.1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m)
14.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14.2.1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储油池两侧各1m。
14.2.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14.2.4 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必须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严禁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必须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并设置灭火设施。
14.2.5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14.2.6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纳油量的20%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
14.2.7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mm~80mm。
1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35kV以上屋外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较多且较大,如发生火灾容易向周边蔓延,因此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单独设置变压器室(35kV变压器和10kV、8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油量均超过100kg),并设置灭火设施,目的也是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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