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14.6.1 光伏发电站的消防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消防应急照明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3 消防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疏散走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14.6.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站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建筑疏散走道、消防水泵房、楼梯间、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2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对于楼梯间、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低于10.0lx;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装置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连续工作的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出入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4 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 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在距地面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m。
14.6.3 电站应急照明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4.6.4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13495.1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14.6.1 消防电源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为了避免一路电源或一路母线故障造成消防电源失去,延误消防灭火的时机,保证消防供电的安全性和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规定两路电源供电至末级配电箱进行自动切换。但是在设置自动切换设备时,要有防止由于消防设备本身故障且开关拒动时造成的全站站用电停电的保护措施,因此需配置必要的控制回路和备用设备,保证可靠的切换。
14.6.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