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4.5.1 在进行光伏发电站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当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物单体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4.5.2 光伏发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4.5.3 光伏发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的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4.5.4 含逆变器室、就地升压变压器的光伏方阵区不宜设置消防水系统。
14.5.5 除采用水喷雾主变压器消火栓的光伏电发站之外,光伏电发站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可不设置消火栓。
14.5.6 电站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4.5.6的规定。
表14.5.6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
2 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10L/s。
14.5.7 电站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4.5.7的规定。
表 14.5.7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14.5.8 光伏发电站内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和多层的丁、戊类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m3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14.5.9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4.5.10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型泡沫灭火喷雾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系统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当油浸式变压器布置在地下室时,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
14.5.11 当油浸式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时,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规定。
14.5.12 光伏发电站的建(构)筑物与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应符合表14.5.12的规定:
表14.5.12 建(构)筑物与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14.5.13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14.5.14 大型或无人值守的光伏发电站在综合控制楼(室)、配电装置楼(室)、继电器间、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5.15 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4.5.15的规定:
表 14.5.15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4.5.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4.5.17 消防控制室应与电站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14.5.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光伏电站消防给水的基本原则。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在我国,有些地区水源十分丰富(例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等),有的地区常年干旱,水资源十分缺乏(如西北地区等),因此光伏电站消防水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4.5.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光伏发电站实际情况,光伏阵列区主要由电气设备构成,白天直流侧始终带电,不适合采用水消防。
14.5.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5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在重点部位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光伏发电站火灾危险源主要是电缆及电气类设备,因光伏电站发电量由太阳辐射大小决定,其电气设备负荷及电缆载流量也随太阳辐射量的变化而变化,早晚为零,中午接近设计值,因此光伏发电站火灾发生概率较常规火电厂小许多。结合光伏发电站特性,建议大型光伏发电站或无人值守电站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并相应规定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以减少设备投资。
14.5.1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016,结合光伏发电站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和危险等级。建筑物不同的火灾危险类别和危险等级需配不同种类的灭火设施,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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