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采暖通风与空调滤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1.2 采暖通风和空调滤尘设计应满足生产,以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并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1.3 空调通风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7.1.4 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采用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1.5 毛纺织车间室内空气计算温湿度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温湿度参数可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7.1.6 车间试验室温湿度参数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温带地区的温度宜为22℃±2℃,相对湿度宜为65%±3%,亚热带地区工厂中心试验室标准大气温度宜为27℃±3℃,相对湿度宜为65%±3%。
7.1 一般规定
7.1.4 室外空气设计参数是空调设计的基础,参数选择不当将影响工程投资、能源消耗、生产环境和运行成本。为便于设计,本规范规定应以项目地方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基础,或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规定的计算办法。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新规执行。
7.1.5 附录D车间温湿度参数主要用在以毛和化纤为原料的毛纺织厂。近年来新型纺织材料不断出现,采用新纤维的温湿度条件应采用试验办法确定参数。
7.1.6 本条中心试验室是指大型毛纺织企业为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单独建立的试验中心。它有别于车间试验室,室内空气参数要求较高,这里只规定了中心试验室的空气参数。
纺织品试验用大气条件主要规定了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三个参数。为了克服大气条件变化对纺织品检验结果的不利影响,使得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检验结果具有可比性和统一性,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品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GB/T 6529对纺织品检验用的大气条件作出统一规定,如表1。
表1 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本规范选择了其中温带标准大气的二级标准作为纺织厂标准试验室采用恒温恒湿设备控制试验温湿度的参数。二级标准主要用于常规检测,三级标准则用于一般性的检测。对于商业性和仲裁性的检验则必须采用温带标准大气的一级标准。纺织品的检验应用一级标准,其物理性能和机械性质应在温带标准大气下进行检测。毛纺织企业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工厂规模和检测任务等情况决定是否设置。
毛纺织厂中心试验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控制参数应根据厂址所处气候条件的情况,以及检测任务要求和相关工艺条件确定。在亚热带地区的夏季,毛纺织厂车间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的温湿度控制参数可按热带标准大气的二级标准掌握,即把试验室温度调控在27℃±2℃。
我国规定的标准大气压为101.325kPa,对于在非温带标准大气条件下,以及温度、相对湿度偏离标准大气条件下检测到的各项试验数据,应按相关的纺织品检测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数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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