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2 采暖

7.2.1  全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5℃的天数不小于90d的地区,当生产工艺对温度有要求,或房间经常有人员停留时,房间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7.2.2  采暖方式应根据厂区热源条件、工厂建设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废热;

    2  生产车间采暖热媒宜采用高温热水,当蒸汽作为工厂主热源时,可采用低压蒸汽作热媒,凝结水应回收;

    3  设有通风系统的车间,冬季宜结合通风系统采用热风供暖。

7.2.3  采暖系统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空调、采暖及生活用汽宜为各自独立的管路系统;

    2  采暖管道应计算热膨胀,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热膨胀要求时,应设置热补偿器;

    3  采暖管道经过非采暖及有冻胀危险区域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4  采暖管道材质、管道敷设方式、热媒的流速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2.4  洗毛、湿整等相对湿度较大的生产车间,散发腐蚀性气体或有腐蚀性液体外溅的场所,散热器及采暖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7.2.5  当散热器表面温度较高可能引发烫伤事故,或散热器周围经常有重物经过有撞击可能时,应采取防烫伤、防撞击保护措施。

7.2.6  散发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区域,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