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7.3 通风
7.3.1 设有全面空调系统的车间,新风补给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车间应保持正压。
7.3.2 非全面空调的车间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也可采用机械通风,通风量应满足工艺和职业卫生要求。
7.3.3 采用机械通风的车间,气流组织应有利于热湿气体的排放,通风区域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选毛、打土、烧毛、染色等散发粉尘、有异味的工段,应保持车间负压,不应使气流流向较清洁的房间。
7.3.4 生产过程中散发高温高湿的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且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7.3.5 风机的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的90%。
7.3.6 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风机不宜串联或并联使用。
7.3.7 通风管道内的设计风速可按表7.3.7确定。
表7.3.7 通风管道内的设计风速(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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