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3 通风

7.3.1  设有全面空调系统的车间,新风补给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车间应保持正压。

7.3.2  非全面空调的车间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也可采用机械通风,通风量应满足工艺和职业卫生要求。

7.3.3  采用机械通风的车间,气流组织应有利于热湿气体的排放,通风区域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选毛、打土、烧毛、染色等散发粉尘、有异味的工段,应保持车间负压,不应使气流流向较清洁的房间。

7.3.4  生产过程中散发高温高湿的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且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7.3.5  风机的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的90%。

7.3.6  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风机不宜串联或并联使用。

7.3.7  通风管道内的设计风速可按表7.3.7确定。

表7.3.7  通风管道内的设计风速(m/s)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