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供配电
10.1.1 输气站及阀室的供电电源应从所在供电营业区的电力系统取得。当无法取得外部电源,或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取得电源不合理时,宜设置自备电源。
10.1.2 供电电压应根据输气站及阀室所在地区供电条件、用电负荷电压及负荷等级、送电距离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10.1.3 输气站及阀室应根据输气管道的重要性、运行需求和供电可靠性,确定主要设备的用电负荷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重要电力用户的二级负荷,当中断供电将影响输气管道运行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应为重要电力用户的一级负荷;
2 调度控制中心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一级负荷,阀室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三级负荷;
3 输气站及阀室用电单元的负荷等级宜符合表10.1.3的规定。
表10.1.3 输气站及阀室用电单元的负荷等级
注:1 表中各单元负荷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重要负荷是指输气站内直接与安全、输气作业及计量有关的用电负荷,中断供电时会对人身、设备和运行造成损害的用电设施需要保证一定时间的供电连续性。
2 当输气站定义为重要电力用户的一级负荷时,表中设备的负荷等级应提高一级,重要负荷即为特别重要负荷。
3 输气站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用电负荷等级的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1.4 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消防设备的供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输气站因突然停电会造成设备损坏或作业中断时,站内重要负荷应配置应急电源,其中控制、仪表、通信等重要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蓄电池后备时间不宜小于1.5h。
10.1.5 输气站内的变电站功率因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在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一次侧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5;
2 变压器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10kV变电站功率因数不宜小于0.95;
3 变电站配置的无功补偿设备应根据负荷变化自动控制功率因数,任何情况下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
10.1.6 输气站及阀室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室外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 50582的有关规定;
2 控制室、值班室、发电房及消防等重要场所应设应急照明;
3 人员活动场所应设置安全疏散照明,人员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10.1.7 输气站及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 3836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10.1.8 爆炸危险环境的建(构)筑物不宜以风险作为防雷分类依据,输气站及阀室的雷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雷电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油气田及管道工程雷电防护设计规范》SY/T 6885的有关规定;
2 金属结构的放空立管及放散管上不应安装接闪杆;
3 雷电防护接地宜与站场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按照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要求确定,当共用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无法满足要求时,应有完善的均压及隔离措施。
10.1.1 输气管道的用电点包含了输气站、阀室和阴极保护站等,从电网取得电源有利于降低投资和用电管理。对于除压气站外的输气站、阀室等站场而言,其连续运行的动力用电设备不多,用电负荷较小,站场所在地区常常因为电网基础较差,有可能发生无法取得电源或者外接电源方案实施困难、费用投资高等问题,因此本条允许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有明显优势时,可以采用自备电源的方案。自备电源通常利用管输气作为动力燃料,当取得其他燃料(如汽油或柴油)较为经济时,也可作为发电燃料。
10.1.2 供电电压是指供电网络输电线路提供的电源电压,以及输气站及阀室用电设备使用的电压。通常分为交流110kV、35kV、10kV、380V,以及直流24V。设计时需要结合用电设备的运行需求,以及供电条件、送电距离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经济合理的电压等级。在压缩机的驱动方案选择中,供电电压的选择是影响电驱系统费用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供电电压等级需要综合分析后确定。
10.1.3 本条对输气站及阀室用电负荷等级作出规定。
1 本款的主要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中的有关规定。输气站及阀室的供电中断通常不会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但是会影响管道用户供气和企业生产作业,尤其是重要的输气干线,是地区或企业的重要能源供给,联系着重要的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应慎重考虑各用电点的负荷等级。目前,国内供气管网已经实现多气源及干线联网的格局,单个输气站中断作业对管网供气影响力减弱,由外部电源导致输气作业停止的可能性很低,因此,除了与上游处理设施密切联系的首站外,没有必要将所有输气站定义为重要电力用户的一级负荷。
同时,本款对本规范2003版中电驱压气站宜为一级负荷的内容进行修订,主要是考虑电驱压气站虽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其与燃驱压缩机辅助用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应该是一致的,供电可靠性应结合管线失效性分析确定,通常情况下定义为重要电力用户二级负荷是合理的、可行的,但个别压气站符合条件时仍然应定义为一级负荷。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附录内容,阀室不属于重要电力用户,其用电负荷容量较小,主要是保证数据传输或远程控制,本款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阀室可以为三级负荷。排流站在目前的输气管道中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因而暂未列入条款,可参照阴极保护的用电负荷等级确定。
3 考虑到重要电力用户中不同性质的用电设备对电源可靠性要求不尽相同,设计时并不需要按照相同的负荷等级供电,本款对输气站及阀室的典型用电设施进行分类,负荷等级的定义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一致,以方便设计过程中的用电负荷统计及电源容量配置。
表10.1.3给出输气管道常见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规定,主要针对长输管道的通用情况,个别管道输气站及阀室,对用电需求可靠性、电源中断影响没有安全、环保及较大经济损失等问题时,不需要将生产用电设备定义为二级负荷;阀室配置RTU设备时,其用电负荷均为重要负荷。
10.1.4 本条对供电要求作出规定。
3 本款规定的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组、不间断交/直流电源以及蓄电池等的一种或多种。对于一/二级负荷中需要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和安全停车的负荷,其用电负荷较小,在外部电源中断时需配置应急电源,以保证输气站在外电源突然中断时的安全可靠。
按照输气站用电设备正常情况下的运行情况,自备电源在0.5h内就能完成起动和切换,而压气站的重要负荷在外电源中断时,保证约0.5h的连续供电即可。考虑到不间断电源设备制造成本,后备时间1h是较为经济的配置方案,同时结合运行维护的实际情况,本款规定了不间断电源后备时间下限值为1.5h。对于无自备电源的输气站或阀室,应充分考虑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如运行管理故障处理时间、环境条件等各种因素,可以适当提高不间断电源的后备时间。
10.1.5 本条依据2009年2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中有关用户的无功补偿规定编制。考虑到部分输气站及阀室的用电负荷以小于80kW的情况居多,功率因数达到0.9存在实际困难,通常供电部门对此类用户也无强制要求,本条对于用电容量较小的站场不作功率因数要求。
10.1.7 现行行业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和2区区域划分推荐作法》SY/T 6671中仅规定了压缩机及其他释放源的推荐做法,没有提供分输站、清管站、阀室等站场的分区意见。本条参考美国天然气协会(AGA)的标准提出输气管道各类释放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推荐做法,规定了区域划分的下限值,其中1区、2区的定义符合IEC 60079、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以及NEC505、CEC Sec-tion18、ATEX 1999/92/EC的规定。而《爆炸性环境》GB 3836(等同于IEC60079)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标准,本条要求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其规定,对于进口设备则应取得与IEC-Ex的等同认证后才能使用。
10.1.8 本条对雷电防护作出规定。
2 站场的放空立管、放散管通常是没有天然气释放的,因此不需要设置独立接闪杆。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作为金属结构的构筑物不需要在本体上装设接闪杆。结合输气管道工程多年来的实际经验,本款规定的做法未发生过雷电事故,因此在本规范2003版的基础上修订为不宜装设接闪杆。
3 雷电防护接地电阻是指冲击接地电阻值,站场内不同区域的冲击接地电阻应满足不大于10Ω的要求。对于处于特殊土壤条件下的站场,如沙漠、岩石、砂石等,降低接地电阻值不是唯一的防护措施,若存在实际困难接地电阻无法达到10Ω时,做好局部等电位和整体等电位联结即可。有关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参见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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