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给水排水及消防
10.2.1 输气站的给水水源应根据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当地水源条件及水文地质资料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10.2.2 输气站总用水量应包括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当设有安全水池或罐时,可不计入)、绿化和浇洒道路用水量以及未预见用水量。未预见用水量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10.2.3 安全水池(罐)的设置宜根据输气站的用水量、供水系统的可靠程度确定。当需要设安全水池(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利用地形设置安全水池(罐);
2 安全水池(罐)的容积宜根据生产所需的储备水量和消防用水量确定,生产、生活储备水量宜按8h~24h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
3 当安全水池(罐)兼有储存消防用水功能时,应有确保消防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4 寒冷地区的安全水池(罐)宜采取防冻措施。
10.2.4 输气站的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应符合输气生产工艺要求,生活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质和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和《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的有关规定;
3 当压缩机组等设备自带循环冷却水系统时,冷却水水质应符合设备规定的给水水质要求。
10.2.5 循环冷却水系统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敞开式或密闭式循环系统;当采用密闭式循环系统时,闭式循环管路内宜充装软化水或除盐水。
10.2.6 输气站污水处置方案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污水水质污染情况,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当地污水处置条件综合确定,污水可采用回用、外运、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和外排等多种形式处理。
10.2.7 污水处理设施宜小型化、橇装化。
10.2.8 输气站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2.1 本条对输气站水源作出规定。
(1)当供水水源采用自建地下水时,宜根据相关水资源论证进行设计。
(2)生产、生活及消防用水宜采用同一水源。
(3)对于电驱压气站等对供水可靠性要求较高的输气站场,当采用打井取水时,宜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备用水源井。
10.2.2 对于输水管线和水源取水能力,如果输气站已设有安全水池,且安全水池又能保证有足够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则可不将消防水量计入总水量中。消防用水及补水时间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经计算确定。绿化和浇洒道路用水及未预见水量按现行行业标准《油气厂、站、库给水排水设计规范》SY/T 0089确定。
10.2.3 对生产用水量较大的输气站,当供水系统得不到切实保证时,如水源取水的供电等级偏低、单条输水管线供水等,一般需设安全水池(罐),保证一旦供水系统发生事故时,能有足够的水量维持正常生产和火灾扑救。
10.2.6 本条对输气站污水处置作出规定。
(1)当用作站内回用水时,其水质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2)当采用罐车外运时,其水质宜符合污水处理厂(站)等污水接受单位的进水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宜在站内设置污水储存池(罐),有效储存容积宜按10天~15天生活污水量计算确定。
(3)当接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其水质宜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
(4)当外排至沟渠或天然水体时,其水质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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