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照明
8.4.1 毛纺织工厂的车间照明宜采用一般照明,选毛、穿综穿筘、验布和修布等工段可采用混合照明。车间一般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混合照明可根据用途及环境采用适用的光源。和毛仓应采用密封性能优良的防火专用灯具。
8.4.2 灯具布置应根据建筑结构、灯具型式和生产要求确定。
8.4.3 主要生产车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4.3的规定。
表8.4.3 主要生产车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标准值
注:其他区域的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4.4 车间作业区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8.4.5 毛纺织工厂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4.6 照明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并应采取防频闪措施。车间照明应按工序、工段或操作工车位设照明配电箱。
8.4.1 毛纺织工厂的厂房吊顶高度一般不超过4.5m,适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具作为厂房的一般照明。一般照明可采用敞开式直接配光型灯具,其射出的光通量能最大限度地落到工作面上,有较高的利用系数,节能效果明显。同时在照明线路中设置节电装置,可以提高照明线路功率因数,有平衡电压、削减负载过剩电压等节电效果,还可有效地削减电子镇流器产生的三次谐波。车间一般照明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的同时,也应考虑最初投资与长期运行的综合经济效益。
8.4.3 毛纺织工厂主要生产车间或场所的照明标准值是根据实际工程经验,同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得出的,设计照度一般情况下不应高于表8.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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