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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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锚杆静压桩

5.11.1  锚杆的锚固力应根据压桩反力和已有建(构)筑物的荷载及结构的具体条件确定,锚杆设置不宜少于4根,直径根据锚固力计算确定。锚杆材料为精制螺纹钢筋或螺栓。

5.11.2  锚固螺栓的安设可采取钻孔埋设和预先埋设的方式,锚固深度宜为10倍~12倍的螺栓直径。

5.11.3  锚杆与压桩孔的间距、锚杆与周围结构的最小间距以及锚杆或压桩孔边缘至基础承台边缘的最小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图5.11.3):

图5.11.3   锚杆与压桩孔布置构造要求

1-锚杆;2-压桩孔;3-高出基础承台表面的结构;4-基础承台边缘

    1  锚杆与压桩孔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m;

    2  锚杆与周围结构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0mm;

    3  锚杆或压桩孔边缘与基础承台边缘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0mm。 

5.11.4  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供压桩力时,施工期间最大压桩力不应大于基础底板或承台设计允许拉力的80%。

5.11.5  压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桩架应保持竖直;

    2  桩段就位应垂直于水平面,千斤顶与桩段轴线应在同一垂直线上,桩顶应垫30mm~40mm厚的木板或多层麻袋;

    3  压桩施工应连续进行;

    4  接桩宜采用焊接,接桩时应清除桩帽表面铁锈和杂物,焊缝饱满,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

5.11.6  压桩孔与设计位置的平面偏差应为±20mm,压桩时桩段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5%。

5.11.7  压桩施工的控制标准应以设计最终压桩力为主,桩入土深度为辅。 

5.11.8  反力架构件的设计制作应考虑拆装方便,反力架的承载力应大于压桩力的2倍。

条文说明

5.11.1  锚杆材料可以根据压桩力进行选择,当压桩力小于400kN时,采用M24螺栓;当压桩力为400kN~500kN时,采用M27螺栓。

5.11.2  锚固螺栓的安设方式见图3。

图3  锚固螺栓的安设方式

1-粘结剂;d-锚杆直径

5.11.4  施工期间锚杆静压桩的压桩力大于建(构)筑物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抵抗能力,会造成基础上抬或损坏。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5.11.5  本条对压桩施工进行了说明。

    3  压桩施工应连续进行是指中途不得长时间停顿,以免土体固结超静水压力消散,引起摩阻力剧增。如应中途停顿,桩尖应停留在软土层中,且停留时间不宜大于24h。如遇到压力急剧增加,可能遇碎石障碍物或压入较硬土层,这时液压系统可采用稍压入,持荷,再压入,再持荷的方法,直至达到设计深度或承载力。

    4  压桩采用硫黄胶泥接桩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由于对环境污染严重,不推荐使用硫黄胶泥接桩。

5.11.7  本条对压桩的控制标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最终压桩力与工程地质条件、桩承载性状、桩规格及桩入土深度、桩端持力层性状等因素有关,需要综合考虑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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