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厂址选择
3.2.1 厂址选择应做到技术上可行、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良好。当有多个厂址可供选择时,应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择优确定。
3.2.2 厂址选择阶段应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
1 厂址安全;
2 产业战略布局;
3 周边环境现状及环境污染敏感目标;
4 当地城市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
5 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供应条件;
6 当地自然条件;
7 交通运输条件及原料、产品的运输方案;
8 公用工程的供应或依托条件;
9 废渣、废料的处理以及废水的排放;
10 地区协作及社会依托条件;
11 施工建设期间的技术和经济条件;
12 未来发展。
3.2.3 厂址用地宜选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位于沿海地区的厂址用地可充分利用已规划的填海区域。
3.2.4 厂址应远离大中型城市城区、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和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并宜位于相邻环境敏感地区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5 厂址应优先选择具有良好生产协作条件和生活依托条件的地区。
3.2.6 厂址应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的地区,宜避开自然地形条件复杂、场地自然坡度大的地区或地段。
3.2.7 厂址不应选择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2.8 厂址应选择废气扩散、废水排放和废渣堆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地区。
3.2.9 厂址选择应避免造成大量居民区拆迁,确有需要时应进行充分论证。
3.2.10 厂址所在地区应具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
3.2.11 厂址宜选择原料输送便捷、市场需求量大、消费能力强的地区,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原油为原料时,宜依托有原油储备库、大型油品码头或输油管网的地区;
2 当以煤炭为原料、燃料时,宜靠近原煤开采或运输方便的地区。
3.2.12 厂址选择应有利于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发展,宜选择性质相近或有协作关系的企业作为相邻企业。
3.2.13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厂远期发展规划的要求。
3.2.14 改扩建工程应优先在现有厂区内挖潜改造,充分利用闲置的场地和设施,整合土地资源。当需要另外选址征地时,应妥善处理新、老厂区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和依托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3.2.15 厂址选择应同时落实水源地、排污口、废渣填埋场、道路、铁路、码头及其他厂外相关配套设施的用地。
3.2.16 下列地区或地段不得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2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划定的森林、农业保护及发展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地面严重沉降或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采矿塌落、错动区的地表界限内;
4 蓄滞洪区、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5 危及到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区域;
6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或矿产资源储备区;
7 水资源匮乏的地区;
8 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工程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9 山区或丘陵地区的窝风地带。
3.2.1 厂址选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将对工程的整个生命周期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慎重。
厂址选择阶段应考虑石油化工工厂的特点,考虑其对建厂条件的特殊需要以及建成后运营阶段对运输等方面的需求,应保证工程的各阶段在技术上都是可行的。同时,还应特别注重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以及工程对当地、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考虑其在各方面将产生的影响和产生的效益。
厂址选择工作一般有两种工作方式:一种是由宏观产业布局确定了厂址的地域,并且由工业园区规划确定了工厂的具体位置,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人员应按照第3.2.2条规定的考虑因素逐条研究和分析,以确定厂址具备建厂条件,如果研究发现指定的厂址存在严重缺陷,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则需要及时提出意见,研究解决对策。第二种是有不同地域或不同地段的多个厂址可供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设计人员按照第3.2.2条的规定,对各厂址的经济、技术条件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和比较,并记录到设计文件中,以便为最终决策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3.2.2 本条所规定的各项分析和评价,一般都应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周边设施、环境的现状对本工程的影响,二是本工程的建设对周边设施和环境的影响。
1 把对厂址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因素,如防火、防爆、防毒、防洪、地质灾害等,集中起来着重进行定性分析。
2 确定厂址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战略布局的要求。
3 工程对环境影响是能否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罗列厂址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及防护距离,研究其与本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必要时可利用污染指标的计算数值进行量化分析和比较。
4 收集当地的城市和工业园区规划资料,以确定厂址符合规划要求。
5 在土地利用方面,一是要确定建设场地的性质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政策,二是要综合分析可供利用的场地在面积和其他自然条件方面,能否满足本工程的技术要求。综合分析时应与项目的总体布置和未来发展相结合。
6 对于自然条件的分析,可以从两方面展开:首先,可以从厂址安全角度对当地的自然条件(如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和地震等)进行定性分析;其次,如果某些自然条件会对工程建设费用产生直接影响,可对其进行量化分析,如防洪排涝措施工程费用、土方工程费用、地基处理费用、抗震措施费用、防污染措施费用等。
7 由于石油化工工厂运输量大,工厂运营阶段对当地的运输条件有很高的要求,厂址选择必须考虑这一因素,研究本工程产品和原料对外运输在水路、铁路、公路、管输等方面可以依托的条件,并对原料和产品运输方式的选择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拟用的运输方式,从满足运输所必需的基本建设费用和工厂建成后的运输成本两方面进行量化分析。如果当地的运输条件不能满足工厂的生产需要,则必须考虑进行交通设施改造或建设所需的投资。
8 研究本工程的公用工程(如燃料、水、电、汽、气等)方面可以依托的条件,从满足生产所必需的公用工程基本建设费用和工厂建成后的运营成本两方面进行量化分析,此外还应对公用工程的技术条件进行分析。
9 属于厂外工程类分析条目。可以从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费用和运营期间成本方面进行量化分析。
10 生产协作条件和社会依托条件都属于社会环境类的考虑因素。生产协作条件包括对本工程的建设费用和运营成本有直接影响的运输、维修、仓储以及上下游企业等;社会依托条件包括居住、教育、卫生等本工程运营期间直接需要的生活服务业。
11 施工期间的建设条件,包括大件运输、施工场地、用水、用电、交通设施、材料供应等条件,可以从技术条件和建设费用两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如果大件运输路线不能满足建厂阶段的设备运输需求,则可能需考虑在施工现场进行设备组装,将对投资产生一定影响。
12 从用地、交通运输、生产协作等条件入手,着重对未来发展的技术条件、产业链优化、自身的经济效益以及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分析,对未来发展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进行评估。
3.2.3 厂址选择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重要作用,本条规定了厂址选择应优先考虑选用的土地类型。
3.2.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越来越严格,环境监管措施也日趋严厉。如果厂址选择不合理,可能造成因对环境敏感目标影响超标而使工厂被迫限产或被迫不断治理等后果。因此厂址选择阶段即应该考虑并重视这一因素,尽量避免或减少工厂对居民区及环境敏感目标造成的直接影响。
3.2.5 在同等条件下,厂址应优先考虑生产协作条件和社会依托条件良好的地区。如果工厂具备良好的生产协作条件和社会依托条件,将对减少工程投资、提高工厂效益、促进当地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依托条件包括生活居住、医疗卫生、教育及金融服务等。
3.2.6 自然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等对工程建设成本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当上述条件不利时,应进行详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根据以往的设计经验,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4%时,将给工厂布置设计带来诸多问题,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选择陡坡地区作为厂址。
3.2.7 防洪安全是厂址选择阶段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避免厂址受海潮、海浪、洪水和内涝的威胁。如果厂址选择不合适,可能会因为需要增设相应的防护措施而增加工程投资。
3.2.8 地形和风速对空气污染物的扩散有直接影响,如果爆炸危险性气体扩散不及时,大量积聚,将会对工厂和周边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在风速较低、静风条件较多的地区以及地形条件不利于空气流通的地区,应格外重视此问题。
3.2.9 居民区拆迁工作耗时、费力且成本往往十分惊人,因此,无论拆迁工作由谁负责,都应尽量避免,只有在确有必要且论证合理后才可考虑拆迁居民区。厂址选择所引起的居民拆迁包括建设用地占用居民区和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区拆迁。
3.2.10 电源和水源是石油化工企业建设和生产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选址阶段应予以足够重视。石油化工工厂用电大部分属一、二级负荷,且工艺装置多具有长期连续生产的特点。因此,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大部分工厂采用两个独立的厂外电源供电,自建锅炉房供热。个别厂只有一个独立的厂外电源时,厂内自建热电站供热和作为第二电源供电。当需要采用孤岛供电方案时,应进行必要的论证。石油化工工厂的水源地的供水量应能满足工厂生产和生活的要求,水质符合要求或经过处理后符合要求,同时尽量缩减输水距离和扬水高度。水源可以是水源地的原水供应,也可以是城市或园区水厂供应新鲜水。石油化工工厂用水量大,如果供水条件满足不了工厂生产的需求,则该厂址即不具备可行性。
3.2.11 原料和成品的运输是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直接影响。适宜的厂址可以帮助企业减少运输量和运输成本,节约能耗,为国家的能源安全做出贡献。
3.2.12 选择性质相近的企业为邻,便于服务配套行业和基础设施的配备;选择有协作关系的企业为邻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综合效益;按循环经济理论选择共生企业为邻,社会的综合效益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将更加明显。
3.2.13 根据以往的建设经验,石化企业建成后,规模往往会有不同程度的扩大,且上、下游产业也会有所发展,如果选址地区用地狭小,没有发展空间,将影响工厂未来发展的成本和可行性,从而会减低企业在各方面的效益。
3.2.14 老厂改造选址需要另外注意两点:一是优先利用老厂内用地,以便节约土地资源;二是要充分依托老厂,并处理好新旧厂区的关系。
3.2.15 水源地、排污口、码头、铁路接轨点、废渣填埋场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等工厂建设必不可少的项目,在选址阶段必须同时选定,避免因上述设施不落实而影响厂址的可行性或给建设投资造成重大影响。
3.2.16 本条规定了不应作为石油化工企业厂址的地区和地段,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1 根据《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的规定,石油化工企业建(构)筑物多属于抗震设防乙类建(构)筑物。如果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建厂,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将超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的难度极大,不利于工厂的抗震安全。所以规定不应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作为厂址。
2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等的规定制订,石油化工工厂的厂址选择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3 工厂所在地区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地面严重沉降或塌陷等地质灾害或采矿塌落、错动,将对人员的生命和工厂的财产构成灭顶之灾,因此不应在该地区选址建厂。
4 蓄滞洪区是江河湖堤外洪水临时贮存的低洼地区,作为蓄洪的场所,常在江河湖洪水泛滥时被水淹。其属于水利工程用地范畴,在此建厂存在安全问题,因此规定蓄滞洪区不应作为工厂建设用地。
5 机场净空保护区系保障空中飞机安全飞行的空间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禁止在依法规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等。为保障工厂的建设不危及飞行器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因为以上第1款~第5款关系到人员的生命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所以为强制性条款。
6 如果厂址压覆矿床,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否则不得选作工厂建设厂址。
7 良好的水源和供水条件是建厂的重要条件,水资源匮乏的地区不能满足工作建设和生产的用水需要,会给工厂的建设和日常生产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加大成本。
8 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相关规定而制订。
9 窝风地带对空气污染物的扩散不利,因此在风速较低、静风条件较多的窝风地区,不应作为工厂建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