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场地排水
6.4.1 场地应清污分流,并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排雨水管、沟应与厂外排雨水系统相衔接,场地雨水不得任意排泄至厂外,不得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6.4.2 场地雨水的排水方式,应根据工厂性质、工程管线、运输线路和建筑密度、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道路型式及环境卫生要求等因素,并结合工厂所在地区的排雨水方式,合理地选择暗管、明沟或自然排渗等方式。
一般情况下,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6.4.3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及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6.4.4 雨水明沟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明沟的断面形式,宜采用矩形或梯形;在岩石地段,雨量少,汇水面积和流量小的地段,也可采用三角形。
2 明沟的起点及分水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盖板明沟不宜小于0.3m。明沟的沟底宽度,矩形明沟不宜小于0.4m,梯形明沟不宜小于0.3m;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3‰;明沟最小设计流速不应小于0.4m/s,最小纵坡不应小于2‰。有腐蚀介质的明沟,不宜小于5‰。
3 按流量设计的明沟,其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以上。
4 厂内明沟应进行铺砌,并宜加设盖板。
5 明沟边缘距建筑物基础外缘不宜小于3m。
6.4.5 当采用暗管排水时,雨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口应设置在汇水集中并与雨水管道连接短捷处;建筑物出入口、地下管道的上方不宜设置雨水口。
2 雨水口的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型式确定。
3 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25~50m,雨水口连接管的长度不宜超过25m。
4 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和面积应适当增加。
5 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6.4.6 对不宜设置明沟及暗管的地带,可设置盲沟,其沟底纵坡不应小于0.5%;在严寒地区,盲沟必须设置在冰冻线以下。
6.4.7 煤堆场排雨水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煤堆场两侧宜设置1.0~1.5m高的挡煤墙,墙体应设泄水孔,孔间距宜为3~5m。
2 煤堆场周围宜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排水沟和沉淀池应设在挡煤墙的外侧3~5m处。
6.4.8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广区上方的山坡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不高且土质良好或截水沟经铺砌加固时,该距离可减至2.5m。
截水沟不应穿越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应从管线、铁路、道路较少和建筑物、构筑物密集程度较小的地段穿越,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6.4.1 条文中“完整”是指不论采用何种排水方式,场地所有部位的雨水均有去向;“有效”是指排水系统的能力应与场地所接受的雨水量相匹配,且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6.4.2 一般山区丘陵地形,竖向设计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大多采用明沟排水,或明沟与暗管并存的排水方式;平原地区,厂内道路采用城市型时,大多采用暗管排水。但在一些石油化工企业中,为防止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聚集在暗管、暗沟中,局部地段近来采用明沟排水,以保安全。
6.4.4 本条对明沟的设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明沟的深度系指沟底至沟顶(或沟盖板顶)的高度。
明沟的最大深度,本规范未作规定。因为其深度取决于排水系统的组织、线路的距离、沟底纵坡、降雨强度等多种因素。明沟最大深度不宜超过1.5m,否则施工困难,且难于清理,增加沟宽又导致工程费用增加。
6.4.5 本条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制定的。
雨水口的间距应视年降雨量和暴雨强度确定。年降雨量大或暴雨强度大的地区,其间距应取小值;反之,应取较大值。
6.4.8 一般情况下,凡厂区上方有可能遭受洪水袭击的工厂,都应设置截洪沟,以确保厂区安全。对年降雨量极小,但一次降雨强度较大的地区,如新疆、内蒙古等戈壁、沙漠地带,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在厂区上方修筑人形土坝,以改变水流方向。
- 上一节:6.3 阶梯式竖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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