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厂设计规范 GB5040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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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成品烧结矿贮存与运输

5.8.1  烧结矿应设置直接送至高炉矿槽的运输系统,同时应设贮存设施。烧结矿贮存根据不同情况,可在原料场贮存,也可设成品矿仓贮存。原料场宜满足3d~7d的烧结矿贮存量,矿仓宜满足8h~12h的烧结矿贮存量。

5.8.2  烧结矿产量应为烧结厂输出的成品烧结矿量。
 

条文说明

5.8.1  由于炼铁和烧结工作制度和作业率有差异,设备检修及设备事故处理不协调。为了保证高炉生产,提高烧结机作业率,有必要考虑成品烧结矿贮存。

    成品烧结矿贮存一般有料场贮存和成品矿仓贮存两种方式。根据生产实践经验,矿仓贮存时间宜为8h~12h。大型烧结厂成品烧结矿贮存不宜设矿仓,而应设料场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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