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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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厂内道路及汽车运输

9.3.1  厂内道路布置在符合厂区总平面布置的前提下,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2  全厂道路网的布置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和街区划分相结合,并与场地竖向设计和主要管线带的走向相协调,且宜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布置。

     3  主、次干道布置和人、货流向应合理。

     4  厂内道路不宜中断,当出现尽头时,其终端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所通行的车辆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5  厂内道路与厂外公路的衔接应短捷、通畅。

     6  厂内道路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7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9.3.2  厂内道路横断面类型可分为城市型、公路型和混合型,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全厂宜采用一种类型,也可分区采用不同类型。

     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或生产装置区、卫生要求较高及人流频繁的地段,宜采用城市型。

     3  储罐区、厂区边缘及人流较少或场地高差较大的地段,可采用公路型或混合型。

9.3.3  厂内道路路面等级、面层类型,应根据道路使用要求和当地的气候、路基状况、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内道路宜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车间引道可与其相连的道路相同。

     2  生产及环境需要路面防尘、防振、防噪声、防火和防腐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防尘、防振、防噪声要求较高的路段,宜选用沥青路面;

       2)在防腐要求较高的路段,应选用耐腐蚀的路面;

       3)在经常有对沥青产生侵蚀、溶解作用的液体滴落的路段,不宜采用沥青路面;

       4)对防火要求较高的路段,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路面材料;

       5)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能好、发尘少的材料。

     3  地下管线穿埋较多的路段,不宜采用现浇水泥混凝土路面。

     4  经常行驶履带式车辆的路段,宜采用块石或中级路面。

     5  供施工期间使用的永久性道路路面设计,应能满足分期实施和过渡的结构形式的要求。

9.3.4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消防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宽度宜按表9.3.4确定。

    2  各类道路可根据需要,分段采用不同宽度。不同宽度线段宜在道路交叉口处划分。

9.3.5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可按表9.3.5的规定选用。

9.3.6  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9.3.6的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和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

9.3.7  厂内道路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9.3.7的规定。

     在海拔3000m以上地区,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当主、次干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两相邻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0m,长度不应小于15m。

9.3.8  厂内道路设计应满足基建、检修期间大件设备的运输与吊装要求。

     有大件设备运输的生产装置区与厂外公路之间,应有通畅的运输线路,其条件应满足大件运输的要求。

9.3.9  厂内消防道路应避免与铁路交叉。当不可避免时,应设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9.3.10  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应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9.3.11  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亦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干道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其他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可按0.5m的倍数递增,但人行道的宽度最多不得超过3m。

     2  人行道的纵坡超过8%时,宜设粗糙面层或踏步,危险地段应设护栏。

     3  人行道面宜高出附近地面(路面)0.10~0.15m。

9.3.12  厂内道路平面交叉,应设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9.3.13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不宜大于2%,其坡长从路面两侧向外算起,各不应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紧接路段的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宜大于5%。

9.3.14  厂内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道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口宜设在直线、正交位置。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如受地形限制,交叉角可适当减少。

     2  道口应避开道岔区和繁忙的铁路作业区,并严禁设在道岔尖轨处。

     3  道口两端的道路,从铁路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的水平路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紧接水平路段或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宜大于5%。

     4  道口铺砌长度,应延至铁路钢轨以外2m;道口铺砌宽度,宜与相交的道路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铺砌宽度,应包括人行道的宽度。

     5  道口视距、道口的设置、分级、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的有关规定。

9.3.15  新建厂的道路与铁路线路交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1  交叉点附近地形条件适于铁路与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高差要求,且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

     2  经常运输可燃及其他危险货物的主干道与铁路交叉,且地形条件及厂区总平面布置允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3  当昼间12h道路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和昼间12h铁路列车通过道口的封闭时间超过1h,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立体交叉合理。

9.3.16  当人流较大的道路与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或车流特别大的主干道交叉,在总平面布置图中确实不能避免时,应设置人行天桥跨越或地道穿行通过。

9.3.17  在汽车库、修车库和大宗货物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回车场。

9.3.18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9.3.18的规定。

9.3.19  汽车衡可根据货物运输计量的需要,在厂区货运进出口(重车行驶方向的右侧)位置设置。汽车衡台面两端的引道设计应符合所采用的汽车衡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两端引道与道路连接的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9m。

9.3.20  化工企业自备汽车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货物的运输宜依托当地运输部门,并宜减少自备汽车。

     2  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化工产品,当不能依托当地运输部门时,可自备专业车辆。

     3  排渣、厂内货物转送和日常行政、生活、救护等用车可自备。

     4  自备货运车辆的车型,应按货物性质、包装方式及装卸工艺要求选用,其数量应按计算确定。

9.3.21  货运汽车车辆入库率,在非采暖地区,不宜超过自备货运车的15%;在采暖地区,不宜超过30%,但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在-20℃以下的地区可为50%。

9.3.22  汽车保养、维修的规模可根据作业车辆的数量及地区协作条件进行设计。在承修50辆以上时,可设一、二、三级保养及小修修程;在承修50辆车以下时,可设一、二级保养及小修理。保修车位可按承修车辆每8~10辆设置1个。

     企业的汽车保修均不宜设大修修程。

条文说明

9.3.1  本条为厂内道路的布置原则及功能要求。是为了保持厂内交通、消防顺畅,车流、人行安全,维护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制定的。

     厂区内道路与厂外公路的衔接值得重视,应尽量使主要货流和人行进出口直通、短捷,减少混行和绕行的现象。

9.3.2  化工企业厂内道路横断面的三种型式应根据使用要求、线路环境、地形及竖向布置等各项条件选用,一般情况下应在全厂区内统筹规划。但对有卫生和观赏要求或场地坡度较大或要求明沟排水等特殊地段,应该区别对待。

9.3.3  化工企业厂内道路路面结构类型应按使用要求和路基、气象、材料等条件选定,类型不宜过多。在需要防尘、防火、防腐蚀的场所和地段应针对具体要求分别选用。

     企业建设施工期间,材料、设备的运输车辆行驶频繁、荷载较大,大多通过设计的永久路线。但在此期间永久性道路因场地整拓和管线敷设的影响,尚未成形,即使铺竣的路面也会被碾压破损变形。所以供施工期间行驶的永久性路段设计,应采取分期实施和过渡的结构形式。

9.3.4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主要应按道路类别、人行与车流通行需要和所在通道宽度等因素确定,表9.3.4中数值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及近几年来各化工企业设计实用数值编制。大型化工企业厂区面积在120hm²以上,其主要通道宽度大于60m时,考虑交通和观感因素,提出了一个15m的数值。而厂区面积较小的各型工厂应尽可能采用下限值,以保证路面与通道宽度的适宜比例和节省投资。

9.3.5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型确定。具体设计可按表9.3.5选用,该表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制定的。表中数在场地条件受限制时可以适当减少。

9.3.6  本条是根据《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制定的。

     视距是保证行车安全的一个条件,也是道路设计中的要素之一。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应能随时看到前方路面上的障碍物,为此,在弯道处、纵坡凸形变坡处和交叉路口,应保证计算车速下的最短视距需要。

     停车视距是指汽车驾驶员从发现前面道路上有障碍物,必须紧急采取刹车制动,到汽车在障碍物之前完全停止下来所需要的距离。

     会车视距是指在同一条车道上有相向行驶的车辆时,为了避免车辆相撞而双方都采取刹车制动后车辆完全停下来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交叉口视距系指车辆在驶入交叉口前,驾驶人员能看清相交道路上车辆的行驶情况,并能顺利地通过交叉口或及时减速停车,避免相撞所需的最短距离,这一距离不应小于停车视距。

9.3.7  道路纵坡是道路设计的技术标准之一,设计时必须遵守。本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制定的。

9.3.8  厂内道路设计时应重视基建、检修期间的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并要注意厂内外之间的道路通畅问题。大件运输对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桥涵、跨线管架及栈桥净空等的要求,都是设计时应该预先考虑的,以免后期使用时造成麻烦。

9.3.9  为保障化工企业的消防及安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制定。最长列车长度是根据联络线在该区间的机车牵引定数、调车或装卸线上允许的最大装卸车数量确定的。其目的是保证在最长列车停靠的不利情况下,消防车道仍可畅通。

9.3.11  设计人行道的技术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制定的。人行道是厂内交通不可缺少的内容,应按规范设计。

     “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一般指通向车间办公室、生产装置等处。

9.3.12、9.3.13  厂内道路平面交叉的技术条件值得重视,这两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制定的。

9.3.14  厂内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技术条件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制定的。其中,为铁路运行安全和道口施工、管理方便,增加了避开作业繁忙地区和道岔尖轨的内容。

9.3.15  本条规定设置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限制条件,考虑到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效率迅速提高,安全条件不断改善,对经常运送化工物料的厂区内疏解交通的要求也应有所体现。因此,强调在运输繁忙、地形适宜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设置立体交叉。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制定。

9.3.16  新建的,尤其是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中,有时出现人流很大的道路与铁路线路或城市干道相交的情况。如果此种情况在总平面布置中确实难以避免时,即应采取措施,有效解决人流通行问题,其中架设人行天桥比较经济可行。单孔地道在地形和经济条件允许时,也可考虑采用,但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规定。

9.3.18  本条是对厂内道路边缘至两侧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最小距离的规定,表9.3.18中所列的各项数值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并结合化工厂特点制定的。照明电杆(边缘)至公路型单车道中心不小于3m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制定的。

9.3.19  目前我国各企业为加强经济核算,普遍在厂区主要货运进出口处设置了汽车衡。最理想的安装位置是在重车行驶方向的右侧,以减少与其他车辆的交叉。汽车衡台面两端的引道平面与纵坡技术要求已随衡器设备的升级换代而简化。但每台汽车衡的具体要求还应根据设备安装说明书来确定。两端引道直线长度应为一个车位长,引道与道路的连接内缘转弯半径仍不宜小于12m,困难条件下可降至9m。

9.3.20  对大宗普通货物,应充分依靠运输市场,雇用当地专业运输部门的车辆,尽量减少自备车数量,缩小化工企业的汽车运输编制。

     本条所谓自备车,是指从社会上不便雇用的化工产品专业车辆、排渣车辆和厂内货物转送车辆等。所需车型和数量可按相关标准计算确定。对行政、通勤、接待、救护等日常用车,可根据企业规模、性质酌情配置。

9.3.21  汽车库车辆入库率推荐值是根据原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88)化基字第401号文]中的有关数值制定的。

9.3.22  汽车的保养、维修也应尽量与当地协作解决。为了精简维修设施和定员,化工企业内一般不应设大修修程,50辆车以下的汽车运输机构,规模较小,可设一、二级保养及小修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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