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 一般性规定

4.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4.2  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

4.3  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

4.4  操作者不应擅自改变药物配方和操作规程;确需改变时,应按相应程序和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操作。

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

4.6  手工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使用铜、铝、木、竹等材质的工具,不应使用铁器、瓷器和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工具盛装、掏挖、装筑(压)烟火药;盛装烟火药时药面应不超过容器边缘。

4.7  操作工作台应稳定牢固;直接接触烟火药工序的工作台宜靠近窗口,应设置橡胶、纸质、木质工作台面,且应高于窗口,不应使用塑料、化纤等不导静电材质的工作台面。

4.8  烟火药中不应混入与烟火药配方无关的泥沙等杂物、杂质,如意外混入不应使用。

4.9  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并采取增加湿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

4.10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含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制作、装卸、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

4.11  生产作业场所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闩门、闩窗生产。

4.12  应在工作台上操作,不应把地面当作工作台。

4.13  不应在规定地点外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4.14  不应在规定的燃放试验场外燃放试验产品,不应在规定的销毁场外销毁危险性废弃物。

4.15  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区域。

4.16  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

4.17  不应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不应在有可燃性气体、药物、可燃物粉尘环境的工(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4.18  有药工序使用新设备和新工艺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

4.19 储存乙醇、丙酮等易燃液体的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

4.20  工(库)房面积应满足GB 50161人均使用面积要求。

4.21  按照GB50161规定,采用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联建1.1级工房,其定员、定机可为单人单机单间。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