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烟火药制造及裸药效果件制作
5.1 基本要求
5.1.1 烟火药制造、裸药效果件制作的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工房内进行。
5.1.2 除造粒和制开包(球)药外,电动机械制造(作)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在机械运转时人与机械间应有防护设施隔离。
5.2 原材料准备
5.2.1 烟火药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原材料质量标准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2 原材料(药种)的使用应符合GB 10631规定。
5.2.3 在开启原材料的包装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打开后,应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标识是否相符;发现包装内物质与标识不符及物质受潮、变质等现象应停止使用。
5.3 原材料粉碎筛选
5.3.1 原材料筛选粉碎,每栋工房定员2人。
5.3.2 粉碎前应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除粉尘;粉碎前后应筛选除去杂质。
5.3.3 粉碎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2人;严禁将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合粉碎筛选;粉碎筛选过一种原材料后的机械、工具、工房应经清扫(洗)、擦拭干净才能粉碎筛选另一种原材料;高感度的材料应专机粉碎;不应用粉碎氧化剂的设备粉碎还原剂,或用粉碎还原剂的设备粉碎氧化剂。
5.3.4 原材料粉碎时应保持通风并防止粉尘浓度过高。
5.3.5 用湿法粉碎时,不应有原材料外溢。
5.3.6 粉碎的原材料包装后,应标明品种、规格、数量和日期。
5.4 原材料称量
5.4.1 原材料称量,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00kg。
5.4.2 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称量前应检查各种原材料的标志标签、色质以及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4.2.2 称量应准确,其每份总量应与每次药物混合工序定量相一致。
5.4.2.3 称量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使用取料工具和计量器具,称好的氧化剂应与还原剂及其他原材料应分别盛装,装入容器后应立即标识。
5.4.2.4 不应在称原材料工房进行药物混合。
5.5 药物混合
5.5.1 烟火药各成分混合宜采用转鼓等机械设备,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手工混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5.5.2 黑火药制造宜采用球磨、振动筛混合,三元黑火药制造应先将炭和硫进行二元混合。
5.5.3 含氯酸盐等高感度药物的混合,应有专用工房,并使用专用工具。
5.5.4 机械混药应符合下列要求:
5.5.4.1 药物混合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检查粉尘清理情况。
5.5.4.2 应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不应开机。
5.5.4.3 人工进出料时,应停机断电、散热后进行。
5.5.5 药物混合每栋工房定量应符合表1规定。
5.5.6 多种烟火药混合,每次限量取该若干种烟火药表1限量的平均值。
5.5.7 不应使用石磨、石臼混合药物;不应使用球磨机混合氯酸盐烟火药等高感度药物。
5.5.8 摩擦药的混合,应将氧化剂、还原剂分别用水润湿后方可混合,混合后的烟火药应保持湿度;不应使用干法和机械法混合摩擦药。
5.5.9 每次药物混合后,宜采用竹、木、纸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质容器盛装,及时送入下道工序或药物中转库存放,并立即标识。
5.5.10 混合药(除黑火药外)应及时用于制作产品或效果件,湿药应即混即用,保持湿度,防止发热;干药在中转库的停滞时间小于或等于24h。
5.5.11 采用湿法配制含铝、铝镁合金等活性金属粉末的烟火药时,应及时做好通风散热处理。
5.5.12 混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粉尘和现场。
5.5.13 不应在混药工房进行装药。
5.6 烟火药调湿
5.6.1 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栋工房的定量:使用水溶剂调湿硝酸盐烟火药100kg,含氯酸盐或使用易燃有机溶剂(如二硫化碳、酒精、丙酮、油漆)作粘合剂的药物(如擦火头药、擦地炮药)3kg,其他药物15kg。
5.6.2 调湿时如发现温度异常,应迅速摊开散热;搅拌工具应避免与容器摩擦撞击。
5.6.3 调制湿药使用的溶剂和粘合剂pH应为5~8。
5.7 裸药效果件制作
5.7.1 药粒、开包炸药制作:
5.7.1.1 电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干法5kg,湿法20kg);手工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5kg。
5.7.1.2 造粒或制药前应用相应溶剂湿润药罐内壁,造粒或制药后应用相应溶剂清洗药罐内壁。
5.7.1.3 机械运转过程中,药物温度急剧上升时应及时停机处理。
5.7.1.4 药粒的筛选分级应在药粒未干之前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干法5kg,湿法20kg)。
5.7.2 药柱(块、片)制作:
5.7.2.1 制作药柱应采用湿药筑压,定量按表1限量的1/2计算。
5.7.2.2 机械压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2人,人机隔离操作;手工模具压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5.7.2.3 褙药柱、药柱蘸(装)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5kg。
5.7.2.4 制药块(片)应采用湿药切割,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kg。
5.7.3 制成的湿效果件应摊开放置,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时,其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
5.8 粒状黑火药制作
5.8.1 潮药装模、人工碎(药)片、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机械压(药)片、机械碎(药)片、造粒分筛、抛光、精筛,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
5.8.2 各工序工房定量分别为:潮药装模120kg、压(药)片120kg、散热800kg、人工碎(药)片15kg、机械碎(药)片80kg、造粒分筛80kg、抛光250kg、精筛80kg、包装80kg。
5.8.3 添加药和出药操作时,应在停机10min后进行;装模时宜包片,压药应同时均匀加热,温度小于或等于110℃;压药片时应预加压,并缓慢升压,最大压力小于或等于20MPa。
5.8.4 定量大的工序到定量小的工序之间应设置中转库。
5.9 其他烟火药(雷酸银)制造
5.9.1 雷酸银制作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次制作时使用的硝酸银量小于或等于15g,制作好的雷酸银应保持湿度并迅速混砂。
5.9.2 雷酸银混砂:
5.9.2.1 将湿雷酸银倒入计量的砂堆上,用竹或木片拌匀,不应使用金属棒或用手直接拌混。
5.9.2.2 每次混砂砂量小于或等于10kg。
5.9.2.3 雷酸银砂混好后,应保持湿度,拌混工具应放入硫代硫酸钠等还原性水中浸泡并清洗干净。
5.10 药物干燥散热、收取包装
5.10.1 药物干燥应采用日光、热水(溶液)、低压热蒸汽、热风干燥或自然晾干,不应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
5.10.2 被干燥的药物应摊开放置药盘中,药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时,其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药盘直径或边长应小于或等于60cm。
5.10.3 日光干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3.1 日光干燥应在专用晒场进行,定量应小于或等于1000kg,晒坪应硬化、平整、光洁。
5.10.3.2 晒场应设晒架,晒架应稳固,高度宜在25cm~35cm,晒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通道应与主干道垂直,通道宽度大于或等于80cm。
5.10.3.3 严禁将药物直晒在地面上,气温高于37℃时不宜进行日光直晒。
5.10.3.4 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应超过2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应进入晒场;不应在晒场进行浆药、筛药、包装等操作。
5.10.3.5 应时刻关注晒场气象情况,在大风、下雨前应将晒场内药物收入散热间或及时采取防雨淋措施;下雨时不应抢收药物,被淋湿的药物应摊开放置,不应堆放,不应放置在封闭室内。
5.10.4 烘房干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4.1 水暖干燥时,每栋烘房定量应小于或等于1000kg,烘房温度应小于或等于60℃;热风干燥时,每栋烘房定量应小于或等于500kg,烘房温度应小于或等于50℃,同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措施,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5m/s。
5.10.4.2 烘房应设置温度感应报警装置,保持均匀供热,烘房升温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h。
5.10.4.3 烘房应有排湿装置并及时排湿。
5.10.4.4 烘房内药物应用药盘盛装,分层平稳地放置在烘架上。
5.10.4.5 烘房内药物堆码应符合表2规定。
5.10.4.6 烘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
5.10.4.7 烘房应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任何人不应进入;烘干前后烘房内药物进出操作,每栋定员2人。
5.10.4.8 烘房应保持清洁,散热器上不应留有任何药物。
5.10.5 药物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如另设散热间,其定员、定量、药架设置应与烘房一致并配套;散热间内不应进行收取和计量包装操作,不应堆放成箱药物;湿药和未经摊凉、散热的药物不应堆放和入库。
5.10.6 不应在干燥散热场所检测药物。
5.10.7 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应符合烟火药含水量相应标准的规定。
5.10.8 药物计量包装应在专用工房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kg。
5.10.9 药物进出晒场、烘房、散热、收取和计量包装间,应单件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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