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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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0.1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选取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化工企业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指标,可包括下列各项用地面积:

       1)项目总用地面积(hm²);

       2)管理服务区用地面积(hm²);

       3)厂区用地面积(hm²);

       4)居住区用地面积(hm²);

       5)厂外铁路专用线及铁路运输设施用地面积(hm²);

       6)厂外道路及汽车运输设施用地面积(hm²);

       7)厂外其他工程设施用地面积(hm²)。

     2  厂区总平面布置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厂区用地面积(hm²);

       2)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m²);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hm²);

       4)露天生产装置或设备用地面积(m²);

       5)露天堆场及操作场用地面积(m²);

       6)天桥、栈桥、管线及管廊用地面积(m²);

       7)总建筑面积(m²);

       8)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m²);

       9)厂内铁路线路长度(m);

       10)厂内铁路用地面积(m²);

       11)厂内道路用地面积(包括广场、停车场、回车场、车间引道、人行道等用地面积)(m²);

       12)围墙长度(m);

       13)厂区土(石)方工程总量(m²);

       14)厂区绿化用地面积(m²);

       15)投资强度(万元/ hm²);

       16)建筑系数(%);

       17)厂区利用系数(%);

       18)工厂容积率;

       19)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率(%);

       20)厂区绿地率(%)。

10.0.2  改建、扩建工程的总图运输设计,应结合现有设施及场地具体情况,计算有关指标。

条文说明

10.0.1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选取以下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1  化工企业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指标,应包括下列各项用地面积:

       1)化工企业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即为规划用地面积。

       2)管理服务区用地面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计算其用地面积。

       3)厂区用地面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计算其用地面积(不包括预留地用地面积)。

       4)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当按“居住区规划总用地”计算时,则除上述各项用地外,尚应包括居住区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例如: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落或不可建设用地等。居住区用地指标的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

       5)厂外铁路专用线用地:包括铁路专用线路用地和厂外企业车站用地。铁路专用线线路长度,由接轨点道岔跟端轨缝中心起计算至铁路进入厂区围墙。铁路运输设施用地的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的规定。

       6)厂外道路用地:其道路长度自厂区大门中心至厂外道路所连接的道路(公路)的路基边缘止,或至厂外道路通达设施的边界止。厂外道路用地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计算。

       7)厂外其他工程设施用地面积包括:工厂码头区用地面积、厂外其他运输方式用地面积、厂外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厂外工程管线用地面积、厂外公用工程设施用地面积、厂外固体废物堆场用地面积、厂外火炬、防排洪工程等用地面积。

     工厂码头区用地:按设计用地的边界计算,如设围墙时,按围墙坐标计算。

     厂外其他运输方式用地,例如:管道运输,其管线或管廊用地,按本规范附录A的管线用地面积或管廊用地面积计算的规定计算;带式运输,按其栈桥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厂外仓储设施用地:按设计用地的边界计算,如设围墙时,按围墙坐标计算。

     厂外工程管线用地:按本规范附录A的管线用地面积或管廊用地面积的规定计算。

     厂外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固体废物堆场用地均按设计用地的边界计算,如设围墙时,按围墙坐标计算。

     2  厂区总平面布置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厂区用地面积为计算方便,一般按围墙坐标计算,无全厂性围墙时,可根据其设计边界线计算。厂区用地面积包括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并应扣除预留地用地面积。

       2)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计算按建筑轴线计算,现有建筑无资料时按外墙面尺寸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项目用地范围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4)~6)露天生产装置或设备用地面积,露天堆场及操作场用地面积,天桥、栈桥、管线及管廊用地面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7)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和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构筑物面积是有区别的。总建筑面积按建筑设计规定计算。

       8)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构筑物面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9)厂内铁路线路长度: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10)厂内铁路用地面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11)厂内道路用地面积(包括广场、停车场、回车场、车间引道、人行道等用地面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12)围墙长度:以围墙中心线计算长度。

       13)厂区土(石)方工程总量:除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外,还应包括铁路、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地下管线及沟槽等基础出土。

       14)厂区绿化用地计算面积:按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计算。厂区绿化用地计算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是有区别的,绿化用地计算面积中部分面积和厂区利用系数中部分面积有时会重复计算。

       15)投资强度: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计算。

       16)建筑系数:是总图运输设计中的一个特有指标。计算用地面积时,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及设施、堆场和操作场地的用地面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17)厂区利用系数:是总图运输设计中的一个特有指标,公式中的道路用地面积(包括车间引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回车场等)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18)工厂容积率: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工厂容积率和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内容是有区别的。计算工厂容积率时,总建筑面积中增加了构筑物和设备及设施等计算面积,当建筑层高超过8m时,该层建筑面积按加倍计算。

       19)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率: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率=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20)厂区绿地率: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计算面积的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按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计算。绿化用地计算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是有区别的,应注意的是,附录C公式中用的是厂区绿化用地计算面积。

10.0.2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总图运输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非常复杂。如仅仅计算改建、扩建工程部分技术经济指标无法反映出企业经改、扩建后的总平面布置是否更趋于合理。实际上,除单独场地扩建工程外,不可能把改、扩建部分与现有部分截然分开而单独计算改、扩建部分指标。所以本条文规定了改、扩建工程的总图运输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应结合厂区现有设施及场地具体情况,按本规范规定的指标项目,计算有关指标,并宜列出企业原有相应的指标,以便进行改建、扩建前后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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