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厂区利用系数和工厂容积率的计算
A.1 投资强度
A.1.1 投资强度应为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可按下式计算:
投资强度(万元/hm²)=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hm²) (A.1.1)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生产厂房及辅助设施、设备和地价款;项目总用地面积包括生产厂区用地、管理服务区用地及厂区外辅助设施用地。
A.1.2 化工企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A.2 建筑系数
A.2.1 建筑系数应为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地面积总和(包括露天生产装置或设备、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的用地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建筑系数=(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露天生产装置或设备用地面积+露天堆场及操作场用地面积)÷厂区用地面积×100% (A.2.1)
A.2.2 厂区用地面积应为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面积计算应按厂区围墙坐标计算。
A.2.3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新设计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应按其外墙建筑轴线尺寸计算。
2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应按其外墙面尺寸计算。
3 圆形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 储罐区用地面积,设防火堤或围堰时,应按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或围堰时,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 球罐用地面积,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周围无铺砌场地时,应按球罐投影面积计算。
6 火炬用地面积,应按防护对象允许的最大辐射热强度的防护半径内的面积计算。
7 天桥、栈桥用地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8 外管廊用地面积,架空敷设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应按其宽度加1.0m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
A.2.4 露天生产装置用地面积,应按生产装置的界区范围(BL线)内面积计算;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可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A.2.5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堆场场地边缘或实际地坪计算。
A.2.6 露天操作场地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场地边缘或实际地坪计算。
A.3 厂区利用系数
A.3.1 厂区利用系数应为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地面积,铁路和道路用地面积,工程管线用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厂区利用系数=建筑系数+[(铁路用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工程管线用地面积)÷厂区用地面积]×100% (A.3.1)
A.3.2 管线用地面积应按管线长度乘以管线计算宽度计算,管线计算宽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地下管线及沟渠计算宽度,应按管线外径或沟渠外缘宽度加1.0m计算。
2 电缆计算宽度,电缆与管道相邻时,应按电缆敷设宽度加1.0m计算;当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相邻敷设时,应按电缆敷设宽度加0.75m计算。
3 电杆计算宽度,应按宽0.5m计算。
4 敷设在管廊及道路下面的管线不得重复计算其用地面积。
A.3.3 道路用地面积(包括车间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应为道路长度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道路用地宽度,应计算到道路路肩边缘。车间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用地面积,均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挡土墙、护坡、护墙等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A.3.4 铁路用地面积,应为铁路线路长度乘以路基用地宽度。
厂内铁路线路长度计算,应以厂区围墙为界。路基用地宽度应按5m计算。
A.4 工厂容积率
A.4.1 工厂容积率应为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厂容积率=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厂区用地面积 (A.4.1)
A.4.2 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当层高超过8m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高度超过8m的化学反应装置、容器装置等设施,应加倍计算。
2 圆形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3 储罐区计算面积,应按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4 天桥、栈桥的计算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5 外管廊计算面积,架空敷设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应按其宽度加1.0m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
6 工艺装置计算面积,应按工艺装置铺砌界线计算。
7 露天堆场计算面积,应按堆场实际地坪面积计算。
8 露天设备计算面积,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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