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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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产品制作

7.1  基本要求

    7.1.1  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及有药半成品应设专人管理,各工序应按定量领取并登记。

    7.1.2  使用的烟火药为多种时,定量按表1限量的平均值确定;产品制作如定量小于或等于单发(枚)产品药量时,定量为单发(枚)的含药量。

    7.1.3  使用含氯酸盐、黄磷、赤磷、雷酸银、笛音剂等高感度烟火药的工房,不应改做其他产品制作工房。

    7.1.4  每次限量药物、半成品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送入中转库或指定地点。

    7.1.5  剩余的烟火药,应退还保管人,不应留置工房或临时存药洞过夜。

    7.1.6  装、压纸片、安装点火引定员、定量、定机应按其前一道工序执行。

7.2  装、筑(压)药(裸药效果件)

    7.2.1  装药前应筛除效果件中的药尘(灰),除药尘(灰)应在单独工房操作,定员、定量按下道工序执行。

    7.2.2  1.1级工房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

    7.2.3  装药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确定。

        7.2.3.1  砂炮手工包(装)药砂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kg;砂炮机械包(装)药砂每栋工房定机4台,每台机2人,每机定量5kg。

        7.2.3.2  筑(压)药定量按表1限量的1/2确定;笛音药筑(压)药每栋工房定量:手工0.5kg,机械2kg。

    7.2.4  礼花弹装球时,只能轻轻按压,合球不应猛烈碰合,合球后,不应进行强烈敲击。

    7.2.5  当筒体变形、筒体内壁不洁净或效果件变形时,按废弃物处理,不应将药物(效果件)强行装入。

    7.2.6  摩擦药(含赤磷、雷酸银)应保持湿润。

    7.2.7  筑(压)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采用酒精清洗。

    7.2.8  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钛、铁粉的烟火药,不应筑压。

    7.2.9  礼花弹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不应有药粉外泄。

7.3  蘸(点)药

    7.3.1  效果内筒蘸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效果内筒应单层摆放,每人定量15kg。

    7.3.2  擦炮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含药半成品应单层摆放,每人定量5kg。

    7.3.3  摩擦类产品手工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每人定量25g;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机2台,单人单间,每人定量50g。

    7.3.4  线香类蘸药(提板)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定量(湿药)25kg。

    7.3.5  电点火头手工蘸药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定量25g;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定机4台,每人定量0.1kg。

    7.3.6  蘸(点)药时,不应将湿药粘附在内筒外壁、摩擦类产品的非效果处。

    7.3.7  用于蘸(点)药的各类药物干涸后不应对其刮、铲、撞击,应用相应的溶剂,充分溶解后清洗。

7.4  钻孔

    7.4.1  有药半成品机械钻孔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机2台、单人单间。

    7.4.2  有药半成品手工钻孔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

    7.4.3  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规定执行。

    7.4.4  钻孔工具刃口应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并交替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强行操作。

    7.4.5  裸药效果件或单个药量大于20g的半成品,不应钻孔;单个含药量大于5g或不含黑火药、光色药的半成品不应手工钻孔。

    7.4.6  有药半成品的机械钻孔,转速小于或等于90r/min。

7.5  插引、安(串)引

    7.5.1  手工插引,每间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每人定量0.5kg。

    7.5.2  机械插引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每人定量3kg。

    7.5.3  无药部件插、串、安引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kg。

    7.5.4  切割刀片应锋利,引锭与插引机应隔离,含药半成品应用有盖的箱子盛装。

7.6  封口(底)

    7.6.1  每栋工房定员2人。

    7.6.2  燥音药半成品封口(底)每人定量3kg,其余每人定量5kg。

    7.6.3  爆竹直接挤压封口,不应猛力敲打。

    7.6.4  含爆炸药、笛音药的半成品,不应采用筑(压)方法封口。

    7.6.5  半成品的封口应密实,防止药物外泄、受潮。

7.7  结鞭

    7.7.1  手工(人力机械)结鞭,每人定量3kg。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间定员4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

    7.7.2  动力机械结鞭,每栋工房定机6台,单机单间,每机定量6kg,每间定员2人,带包装的机械结鞭每间定员3人。

    7.7.3  结鞭时,应除去半成品上粘附的药尘。

    7.7.4  结鞭爆竹分割工具应锋利,宜用单刃刀片。

7.8  礼花弹、小礼花类糊球

    7.8.1  手工糊球每间工房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每人定量15kg;含全爆炸药的每人定量10kg。

    7.8.2  机械糊球每栋工房定机8台,每间定机2台,每机2人,每机定量30kg;含全爆炸药的每机定量20kg。

    7.8.3  盛装工具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弹(球)体直径(高度)的1/2,5号以上(含5号)弹(球)体应单层放置。

    7.8.4  敷弹(球)后应及时进行干燥。

7.9  组装

    7.9.1  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直径大于或等于3.8cm或单发药量大于或等于25g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礼花弹组装(含安引、装发射药包、串球),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10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kg);当工房采用抗爆间室结构时,每栋定员2人,单人单间,每间定量10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kg)。

    7.9.2  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直径小于3.8cm或单发药量小于25g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每栋定员12人,每间定员2人,每人定量12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7kg)。操作时,效果内筒(或球)应单层摆放,不应堆积存放。

    7.9.3  喷花类、架子烟花类、造型玩具类、旋转类、烟雾类、旋转升空类等产品组装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15kg。

    7.9.4  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时,应使用竹、铜钎轻轻刺破中心管的纱纸。

    7.9.5  组装前,应除去半成品、效果件、无药部件上粘附的药尘。

7.10  包装(褙皮、封装、装箱)

    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按表1规定的3.5倍执行。

7.11  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

    7.11.1  应在专用场所(晒场、烘房)进行。

    7.11.2  每栋工房定员、定量、热能选择、干燥方式等要求按5.10规定执行。

    7.11.3  晒礼花弹的抬架,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礼花弹直径的1/2,弹体(球)宜单层放置。

    7.11.4  产品干燥不应与药物干燥在同一晒场(烘房)进行,摩擦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烘房)干燥。

    7.11.5  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小于或等于75℃,升温速度小于或等于30℃/h,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

    7.11.6  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小于或等于60℃,风速小于或等于1m/s;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7.11.7  烘房中堆码高度等按表5规定执行。

    7.11.8  烘房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烘房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

    7.11.9  干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

7.12  燃放试验

    7.12.1  燃放试验应在规定场所进行,燃放试验场地与生产区及非生产区的距离应符合GB 50161规定。

    7.12.2  燃放试验时,应设专人警戒;现场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其余人员应在安全区域观看;操作时应戴头盔,点火时身体应偏离产品燃放轨迹,并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内。

    7.12.3  燃放试验时,产品及导向筒应牢固固定,严防倒筒、散筒。

    7.12.4  待燃放产品应妥善存放,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12.5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的试验物应妥善处理。

    7.12.6  燃放试验后的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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