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产品制作
7.1 基本要求
7.1.1 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及有药半成品应设专人管理,各工序应按定量领取并登记。
7.1.2 使用的烟火药为多种时,定量按表1限量的平均值确定;产品制作如定量小于或等于单发(枚)产品药量时,定量为单发(枚)的含药量。
7.1.3 使用含氯酸盐、黄磷、赤磷、雷酸银、笛音剂等高感度烟火药的工房,不应改做其他产品制作工房。
7.1.4 每次限量药物、半成品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送入中转库或指定地点。
7.1.5 剩余的烟火药,应退还保管人,不应留置工房或临时存药洞过夜。
7.1.6 装、压纸片、安装点火引定员、定量、定机应按其前一道工序执行。
7.2 装、筑(压)药(裸药效果件)
7.2.1 装药前应筛除效果件中的药尘(灰),除药尘(灰)应在单独工房操作,定员、定量按下道工序执行。
7.2.2 1.1级工房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
7.2.3 装药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确定。
7.2.3.1 砂炮手工包(装)药砂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kg;砂炮机械包(装)药砂每栋工房定机4台,每台机2人,每机定量5kg。
7.2.3.2 筑(压)药定量按表1限量的1/2确定;笛音药筑(压)药每栋工房定量:手工0.5kg,机械2kg。
7.2.4 礼花弹装球时,只能轻轻按压,合球不应猛烈碰合,合球后,不应进行强烈敲击。
7.2.5 当筒体变形、筒体内壁不洁净或效果件变形时,按废弃物处理,不应将药物(效果件)强行装入。
7.2.6 摩擦药(含赤磷、雷酸银)应保持湿润。
7.2.7 筑(压)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采用酒精清洗。
7.2.8 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钛、铁粉的烟火药,不应筑压。
7.2.9 礼花弹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不应有药粉外泄。
7.3 蘸(点)药
7.3.1 效果内筒蘸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效果内筒应单层摆放,每人定量15kg。
7.3.2 擦炮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含药半成品应单层摆放,每人定量5kg。
7.3.3 摩擦类产品手工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每人定量25g;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机2台,单人单间,每人定量50g。
7.3.4 线香类蘸药(提板)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定量(湿药)25kg。
7.3.5 电点火头手工蘸药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定量25g;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人,定机4台,每人定量0.1kg。
7.3.6 蘸(点)药时,不应将湿药粘附在内筒外壁、摩擦类产品的非效果处。
7.3.7 用于蘸(点)药的各类药物干涸后不应对其刮、铲、撞击,应用相应的溶剂,充分溶解后清洗。
7.4 钻孔
7.4.1 有药半成品机械钻孔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机2台、单人单间。
7.4.2 有药半成品手工钻孔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
7.4.3 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规定执行。
7.4.4 钻孔工具刃口应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并交替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强行操作。
7.4.5 裸药效果件或单个药量大于20g的半成品,不应钻孔;单个含药量大于5g或不含黑火药、光色药的半成品不应手工钻孔。
7.4.6 有药半成品的机械钻孔,转速小于或等于90r/min。
7.5 插引、安(串)引
7.5.1 手工插引,每间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每人定量0.5kg。
7.5.2 机械插引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每人定量3kg。
7.5.3 无药部件插、串、安引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kg。
7.5.4 切割刀片应锋利,引锭与插引机应隔离,含药半成品应用有盖的箱子盛装。
7.6 封口(底)
7.6.1 每栋工房定员2人。
7.6.2 燥音药半成品封口(底)每人定量3kg,其余每人定量5kg。
7.6.3 爆竹直接挤压封口,不应猛力敲打。
7.6.4 含爆炸药、笛音药的半成品,不应采用筑(压)方法封口。
7.6.5 半成品的封口应密实,防止药物外泄、受潮。
7.7 结鞭
7.7.1 手工(人力机械)结鞭,每人定量3kg。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间定员4人;当单间只有1个疏散出口时,每间定员2人;
7.7.2 动力机械结鞭,每栋工房定机6台,单机单间,每机定量6kg,每间定员2人,带包装的机械结鞭每间定员3人。
7.7.3 结鞭时,应除去半成品上粘附的药尘。
7.7.4 结鞭爆竹分割工具应锋利,宜用单刃刀片。
7.8 礼花弹、小礼花类糊球
7.8.1 手工糊球每间工房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每人定量15kg;含全爆炸药的每人定量10kg。
7.8.2 机械糊球每栋工房定机8台,每间定机2台,每机2人,每机定量30kg;含全爆炸药的每机定量20kg。
7.8.3 盛装工具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弹(球)体直径(高度)的1/2,5号以上(含5号)弹(球)体应单层放置。
7.8.4 敷弹(球)后应及时进行干燥。
7.9 组装
7.9.1 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直径大于或等于3.8cm或单发药量大于或等于25g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礼花弹组装(含安引、装发射药包、串球),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10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kg);当工房采用抗爆间室结构时,每栋定员2人,单人单间,每间定量10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kg)。
7.9.2 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直径小于3.8cm或单发药量小于25g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每栋定员12人,每间定员2人,每人定量12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7kg)。操作时,效果内筒(或球)应单层摆放,不应堆积存放。
7.9.3 喷花类、架子烟花类、造型玩具类、旋转类、烟雾类、旋转升空类等产品组装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15kg。
7.9.4 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时,应使用竹、铜钎轻轻刺破中心管的纱纸。
7.9.5 组装前,应除去半成品、效果件、无药部件上粘附的药尘。
7.10 包装(褙皮、封装、装箱)
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按表1规定的3.5倍执行。
7.11 成品、有药半成品的干燥
7.11.1 应在专用场所(晒场、烘房)进行。
7.11.2 每栋工房定员、定量、热能选择、干燥方式等要求按5.10规定执行。
7.11.3 晒礼花弹的抬架,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礼花弹直径的1/2,弹体(球)宜单层放置。
7.11.4 产品干燥不应与药物干燥在同一晒场(烘房)进行,摩擦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烘房)干燥。
7.11.5 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小于或等于75℃,升温速度小于或等于30℃/h,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
7.11.6 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小于或等于60℃,风速小于或等于1m/s;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7.11.7 烘房中堆码高度等按表5规定执行。
7.11.8 烘房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烘房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
7.11.9 干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
7.12 燃放试验
7.12.1 燃放试验应在规定场所进行,燃放试验场地与生产区及非生产区的距离应符合GB 50161规定。
7.12.2 燃放试验时,应设专人警戒;现场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其余人员应在安全区域观看;操作时应戴头盔,点火时身体应偏离产品燃放轨迹,并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内。
7.12.3 燃放试验时,产品及导向筒应牢固固定,严防倒筒、散筒。
7.12.4 待燃放产品应妥善存放,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12.5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的试验物应妥善处理。
7.12.6 燃放试验后的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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