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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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针织工厂供暖、通风、空调与除尘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和《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

8.1.2  针织工厂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8.1.3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提供的数据,或采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按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

8.1.4  车间空气温湿度设计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本规范附录J中的数值。

条文说明

8.1.3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是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的基础数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附录A中提供了我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外主要城市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对于表中未列出的城市可选取表中地理位置接近、气候特征相似的城市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或根据项目所在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

    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颁布前,各地在编制节能设计标准时也整理了当地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由于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采用的基础数据统计年限不同,导致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为了统一标准,应明确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提供的数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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