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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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供暖

8.2.1  车间供暖负荷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工艺设备散热量宜按不低于生产负荷的70%计算。

8.2.2  厂区内生活、行政辅助建筑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为供暖热媒。生产车间、仓库和公用辅助建筑宜采用热水为供暖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在不违反消防、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做供暖热媒。

8.2.3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暖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厂区内集中供暖的建筑应按能源管理要求设置热量表。

条文说明

8.2.1  工艺设备散热量按同时使用系数0.9和平均生产负荷率0.8计算,因此,规定冬季计算设备散热量按不低于生产负荷的70%计算。

8.2.3  在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暖总管上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是为了对全厂的供暖用热情况做出计量分析。厂区内各建筑物供暖系统入口处设置的热量表需满足各成本核算单位分摊供暖费用的要求。

    当一栋建筑中有多个车间时,考虑到为生产运营过程加强能源管理创造条件,各车间宜分别设置热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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