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猪肉的产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猪屠宰厂工程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
1.0.3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等级划分:
1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
I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
Ⅱ级:120头/h(含120头/h)~300头/h;
Ⅲ级:70头/h(含70头/h)~120头/h;
Ⅳ级:30头/h(含30头/h)~70头/h。
2 猪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
一级:200头/h(含200头/h)以上;
二级:50头/h(含50头/h)~200头/h;
三级:30头/h(含30头/h)~50头/h。
1.0.5 出口注册厂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不应低于本规范对I级猪屠宰车间及一级猪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有关出口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1.0.6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根据目前全国猪屠宰场加工的现状,将屠宰厂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其中I、Ⅱ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多为大中型企业,按班屠宰量计为3000头以上(按小时屠宰量计,应大于每小时120头,一班按7h计)。这些企业中有的以生产熟肉制品为主,有的以生产冷却肉和分割肉产品为主,有的以销售鲜肉为主。Ⅲ、Ⅳ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多为小型企业.按班屠宰量计为(300~500)头,一般为县以上屠宰厂,供应品种以销售鲜肉为主。Ⅳ级以下屠宰车间宜控制。
本条采用小时屠宰量分级的原因:
1 选用的设备是根据小时屠宰量计算的。
2 一些屠宰厂往往只屠宰4h左右,小时屠宰量较大,若按班屠宰量计则与实际有出入。
3 这种计算方法与国外相一致。
4 采用小时分割量与屠宰量一致,现屠宰分割车间是按小时分割的头数计算。
1.0.5 本条是考虑到出口注册厂的特殊性制定的。
1.0.6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和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目前有关屠宰与卫生方面要求的标准和规范主要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及《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等。